附件 宁夏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修订)(摘要)
2025年09月17日
附件 宁夏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修订)(摘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宁夏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干旱等13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警戒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III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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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前,由宁夏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负责对区级所有相关联系单位的联系人员信息、联系电话进行及时更新;各市气象局和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对本地区所有相关联系单位的联系人员信息、联系电话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宁夏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气发〔2013〕1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