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规范气象行业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中卫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行业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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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属的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漏报、错报公众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损毁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