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所容纳的婚姻阻滞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小说作者会有意压缩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时间,加快成婚的速度,以寻求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情节契机。但小说作者也可以用延宕而不是加速的方式对待“订婚——成婚”,由此亦会产生意趣迥别的情节类型。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写作手法,《生花梦》做了较为详尽的阐发:
大率婚姻一节,迟速险易,莫不有类。若月牍果裁,红丝曾系,便流离险阻,颠倒错乱,迟之岁月,隔之天涯,甚而身陷龙潭虎穴,势分敌国寇仇,也毕竟宛宛转转,自然归到个聚头的去处。苟非天作之合,纵使男欢女爱,意密情坚,才貌门楣,各投所好,或千方百计,挥金购求,甚有父母之命既专,媒妁之言更合,欢欢喜喜,道是百年姻眷,谁知百辆迎门,恰好三星退舍,究竟事终伏变,对面天涯。所以人谋愈巧而愈拙,乐境愈遭而愈非。足见造物所施,往往出人意表。(134)
也就是说,小说中的婚姻之事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看似甚难,而终归于成,第二类似是必成,却归之于散。虽然所牵涉的故事可能千奇百怪,但这段阐发所点出的“迟速”二字却可以视为区分两类婚姻之事的关键。如前所论,对于婚姻的加速会偏离原本正常的婚姻秩序,导致“错姻缘”的产生,而倘或将正常的速度放慢,婚姻同样会以出人意表的面貌出现在小说中。具体说来,放慢速度的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
就一般状况而言,成婚应该是订婚的自然延续,但当订婚本身受到质疑和动摇的时候,成婚便会变得遥遥无期,对于订婚的确认则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例子在小说中屡见不鲜,本章前面所论及的“一言订婚”以及“以诗为聘”等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表面上看男女双方已经就婚约的缔结达成了一致,但订婚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却使得后续情节只能在订婚上面往复盘旋,在订婚真正完成之前,成婚也只能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幻影。这其实是通过对于“订婚”一端的放大来延缓“订婚——成婚”的速度。
对于订婚一端的放大还体现在,即便订婚已经按照礼制化的要求无可指摘地完成,对于订婚的维护和坚守依然是小说中人在成婚之前要优先面对的事情。
在订婚完成之后,出于各种原因,婚姻双方都可能产生悔亲的行为。订婚的特殊性也就由此显示出来:虽然订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确立,所谓“婚约既定,礼无反悔”(135),可订婚毕竟不是最后的结姻,依然有反悔的可能。在明清律例中,一方面明确了婚约的不可反悔以及悔婚会受到的惩罚,如《大明律》明确规定女方若悔婚“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136)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婚约。(137)就小说中的悔婚来说,与律例所规定的可以解约的情形多有不符,更多的则是基于订婚后双方家庭境遇、经济状况变化的现实考虑。对此,本章的第三节将详细论及。值得注意的是,当面临悔亲的时候,通常都是一方反悔,而另一方坚守盟约,在小说中,也会出现男女双方同时试图悔亲的情形。
在《五色石》的《选琴瑟》一篇中,何嗣薪本已与随瑶姿定下婚约,但随瑶姿误以为何嗣薪徒有虚名,因此请求家人“璧还原聘”(138)。另一边,何嗣薪也看错了人,认为随瑶姿才貌不佳,亦有悔亲之意。两边一说即合,退还聘物,解除了婚约。由此可见,当婚姻的一方甚至双方试图悔婚的时候,原本“金镞可朽,盟不可渝也”(139)的婚约势必面临分崩离析的险境,甚至真的会消泯于无形。颇具意味的是,小说中固然会存在悔婚成功乃至另行嫁娶的状况,例如在《醉醒石》的《假淑女忆夫失节,兽同袍冒姓诓妻》中,汤小春本与冯淑娘定有婚约,但在冯父去世之后,冯家嫌弃汤小春家贫,便悔弃婚约,由冯淑娘的叔叔“一力专主”,“将他嫁与南门头一个秀才填房”(140),可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在经历了悔亲之后,订婚时确定的婚约仍能得到维持和遵行。即使是在《选琴瑟》这样两边都有悔亲之意,并且也确实取消婚约的小说中,在绕了一大圈之后,最终与何嗣薪结亲的仍是随瑶姿,并且双方还通过送回原来聘物的方式重新订婚。
这也就意味着,当作者试图通过对于“订婚——成婚”中订婚一端的放大来延缓叙事速度的时候,“订婚”有可能因为被拉得过长而形成两个变身:前一个是要经历悔婚甚至被取消的订婚,后一个则是在经历了悔婚之后被维护或是重新确立的“订婚”,原有的“订婚——成婚”也就由此进化成为“订婚——订婚——成婚”。在《假淑女忆夫失节,兽同袍冒姓诓妻》中,悔婚几乎经历了最极端的情况,即另行嫁娶。可在发生了若干情节之后,在公堂之上,县官让汤小春将冯淑娘领回“配为夫妇”,此后“冯淑娘与汤小春,齐头做得二十年夫妻,两人甚是相得。又生几个男女”(141)。从这个角度看,公堂之上的判决相当于汤、冯二人的第二次“订婚”,整篇小说虽然牵涉了令人目眩的情节变化,可就汤、冯两人的婚姻而言,依然是遵循“订婚——订婚——成婚”的路径往前行进。
除了悔婚之外,竞争者的插足也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可以看到,本章第一节所论及的那些竞争者都是针对已经缔结的婚约进行阻挠和破坏,这构成了横亘于订婚与成婚之间更为普遍的一种延宕。《两交婚》议及订婚之事时便写道:“若衣冠子弟,尚或守礼,而不敢妄为;倘遇横暴之徒,强梁之辈,或恃椒房戚畹,或倚铁券丹书,凭戚纳聘,借势强求,亦事之或有而不可保者也。”(142)在《好逑传》中,秀才韦佩本与韩愿之女定有婚约,“忽有一个富豪大官府,看见他妻子生得美貌,定要娶她。她父母不肯,那官府恼了,因倚着官势,用强叫许多人将女子抬了回去”(143),这便是《两交婚》中所说的“横暴之徒,强梁之辈”的“借势强求”。相对于其他竞争者的计谋百出、软磨硬泡,这种蛮横的抢夺无疑更为极端地体现出竞争者插足对于订婚的破坏。但如第一节所论,无论这些竞争者以何种面目出现,施以怎样的手段,他们所起的作用却正与毁坏婚姻的本意截然相反。因此,从根本上说,竞争者不能动摇订婚本身,而只能增加在订婚与成婚之间的阻碍。这是与悔婚方式有别而效果类同的另一种放慢速度的方式。
当出现以竞争者为代表的阻碍的时候,有可能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时间被人为地拉长了,但也有可能没有。对于时间的拉长,其实是更为简便易行的延宕。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不是将成婚与订婚合二为一,成婚与订婚之间存在的时间间隔便可以成为小说情节生发的天然资源。在小说中“聘定已久,一毫也无阻滞”(144)的事情较少发生,“阻滞”成为更为常见的情形。因此,更为巧妙的方式是,小说作者无须刻意去对时间加以改动,而只要善加利用“订婚——成婚”的时间间隔就可以完成这一目标。这实际上就是在故事时间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对于叙事时间的拉长来实现延宕。
《画图缘》一书主要叙及的是花天荷、柳青云两位年轻男性的婚姻故事,与颇为快捷的订婚比起来,两人的成婚之路要漫长得多。虽然从故事时间上看,并没有太多的进展,但从第九回的订婚到第十五回的成婚,花天荷的结亲历程跨越了九回。柳青云则更进一步:同样是第九回订婚,却直到第十六回才成婚。较为特殊的是,在从订婚到成婚的过程中,两段姻缘都没有出现彻底而决绝的悔婚,也没有竞争者插足,而由种种误会、猜疑等构成的阻滞出现在两位年轻人的婚姻之旅中,拉长了叙事时间,将订婚与成婚充分地间隔开来。
当然,对于订婚和成婚之间故事时间的增益同样能起到延宕的作用,在通俗小说中,这也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例如在《好逑传》中,之所以韦佩在订婚后不能很快成婚,是由于“他家贫彻骨,到今三四年,尚不曾娶得”(145),这是利用贫寒将成婚时间往后延长。在《痴人福》里,田北平“父亲在,曾与邹长史联姻”,“后来因父母亡过,居丧守制,不便婚娶,故不曾娶得浑家过门。如今孝服已满,目下就要迎娶”。作者采用了“守制”来延长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故事时间,时间的拖延也为田北平长成之后一字不识且面目丑陋、“通国相传以为笑柄”(146),以及邹小姐与田北平之间的情感纠葛提供了充裕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与仅仅是拉长叙事时间相比,对于故事时间的延长当然更有利于种种阻滞的营造,但结合律例看,订婚到成婚之间的时间并非可以无限拖延:
元始规定:“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明因之。清律附例中并详之曰:“凡期约已至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经告官给照,并听别行改嫁,不追财礼。”(147)
由此可以看到,对于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时间间隔,律例上有明确的规定,倘或没有特殊的缘故,五年是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时间上限。这也就意味着,即便不考虑情节的合理程度,仅从切实可信的角度出发,小说作者也不能无限制地增益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故事时间。耐人寻味之处也在这里,尽管拉长叙事时间是一种有效的延宕手段,故事时间的延长也有现实律例的限制,但小说作者还是往往会选择增加订婚与成婚的故事时间,来达到延宕的目的。对此,仅从婚姻的角度来看当然难以获得解释,倘若将婚姻与科举联系起来看,也就易于索解了。
在《合浦珠》中,梅山老人替钱兰相面时说道:“据观尊相,应有三位贤美夫人。初求甚难,后亦甚易,尚当宽缓岁月,直待高中之后,方得完姻。”(148)所谓“宽缓岁月”也就是对于订婚后故事时间的拉长,而延宕的目的不在婚姻本身,却在科举,通过这一延宕等待“高中”,并以之成为“完姻”的先决条件。因此,对于“订婚——成婚”故事时间的增益也就产生了两种意义:其一是为婚姻的阻滞提供充裕的时间条件;其二则是为考中科举留出时间上的余裕,同时也是借用科举促发最后的结姻。
从一方面看,如本节前面部分所论,科名能够解决婚姻本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为小说化的婚姻提供礼制化的遮掩,这似乎可以解释小说作者为何会费时费力地增益订婚与成婚之间的故事时间,以等待金榜题名的到来。但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一情形的产生仍与“科举式订婚”大有干系。作为小说构架的科举式订婚在稳定和成熟之后会蔓延到其他与考试无关的婚姻叙事中,这种蔓延首先便体现在时间方面。由于“订婚——成婚”中的时间可长可短,并没有一个可供参照和依附的固定标准,而科举的时间,无论是乡试会试举行的日期,还是考试之间的间隔都是固定的,因而婚姻叙事会将科举考试的时间吸纳过来,作为自己的时间标尺。
在《吴江雪》中,在与吴媛订婚之后,江潮立志要考上进士之后再“归家就婚”,“倘不能如愿,且再努力三年,直待成名,方才婚配”(149)。洪武十七年的《科举程式》中便道:“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150)因此可以说,在科举考试中,“三年”是最为重要的时间间隔,而在这里,科举考试的“三年”则直接进入婚姻叙事中,转化为“订婚——成婚”所要经历的时间。与科举式订婚异曲同工,这种时间上的吸纳其实正是婚姻试图通过对于科举制度的依附,将原本粗疏的叙事模型转变为相对稳固的小说构架。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江潮打定主意,一定要在考上进士后方才结亲,为此不惜再等三年,可在小说中,由于遇到名师指点,江潮没有等到三年,“三个月就成功了”,在当科乡试里“中了第五名经魁”,接下来的会试又“中了第十一名进士”(151)。从婚姻叙事的角度看,在江潮和吴媛的婚姻历程已经饱经磨难,并且整部小说也已铺叙到第二十四回,临近结尾,在这个节点上,再等三年,显然是太长了,小说作者很难再写出足够的阻滞来填充这三年的时间。因此江潮三个月速成的科名是婚姻情节所急需。由此可见,虽然被吸纳的科举时间为婚姻叙事树立了时间维度的明确标尺,但婚姻叙事也并非完全被动地接受科举的左右,而是能够根据需要在科举进行中选择更合适的时间。因此,江潮立下决心的“三年”最终被“三月”所取代,前者是两届乡会试的时间间隔,后者则是江潮温习举业准备参加乡试的时间,两者都由科举确定,可选择权却掌握在婚姻叙事的手中。
从这一角度着眼也可以看到,在小说中等待科名来解决婚姻难题的士人比比皆是,但士人从考试中落榜让成婚的等待再三年、三年延续下去的情形却并不常见,这也是婚姻叙事行使着自己在时间方面的选择权。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有时也会损害小说的科举叙事。仍以《吴江雪》为例,江潮连捷中进士时,年纪只有十七岁,对此读者不免发出“看官,你们只道十七岁的孩子,十六岁虽进了学,又荒废了一载,不曾读书,怎么一百日之中,就能够把二三场题目,件件精通”的疑问。
为了应对这一显见的质疑,小说作者不仅反复强调江潮“本是上智之资”,“笔力雄秀,又且克己用功”,还临时增加了一个国子监祭酒杨君,让江潮拜他为业师,“把三场妙用、文章气脉、精微奥妙,细细指点”,因此江潮“心领神会,昼夜诵读,不消三月,三场俱已揣摹成就”(152)。平心而论,即便如此费心周全,江潮考场连捷的情节仍然显得太过仓促而突兀,难以令人信服。正是由于婚姻叙事对于科名的急需,小说作者只能冒着被质疑的风险,以速成之法将江潮送上金榜。换言之,婚姻既不得不依附于科举,却又不甘心完全受科举的左右,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科举情节的展开,科举与婚姻的这种纠合再次显示出婚姻叙事在将叙事模型转变为小说构架时的复杂面相。
综上所论,“订婚——成婚”是婚姻叙事中一个基本的叙事模型,尽管这一模型显得简单而粗疏,但里面却蕴含着开放而充沛的情节张力。小说作者正是通过对于订婚与成婚之间时间张弛有度的调配来激发其间的情节张力:作者有可能缩短故事时间,并同时延长叙事时间;也有可能在故事时间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对于叙事时间的拉长来实现延宕;或是利用对于故事时间的延长营造种种阻滞。就故事时间的延长而言,有一种订婚方式在订婚与成婚之间经历了最长的时间跨越,并且更为典型地显现出订婚叙事在小说中的生成轨迹及其特点,这便是“指腹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