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贱地位导致的责任

3.微贱地位导致的责任

对于“妾”来说,“沉鱼落雁之容,闭月羞花之貌”的外表并不是最主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据学者考证,“妾,古为女奴之称”(100),也就是说,从古义来看,妾与奴婢的地位是相同的。在小说中,妾也与“奴”脱不了干系,不乏这种由婢女而成为妾的事例。

在《八洞天》的《断冥狱推添耳书生,代贺章登换眼秀士》中,莫豪的小妾春山原本就是其妻七襄的婢女;在《八洞天》的另一篇《两决疑假儿再反真,三灭相真金亦是假》中,毕思复娶来的妾宜男原是纪衍祚家的婢子;而在《醒梦骈言》的《妒妇巧偿苦厄,淑姬大享荣华》里,俞大成所纳的小妾惠兰也是正妻陈氏“赠嫁来的一个鸦头”。这些升职到“妾”的婢女,其在家庭中的地位肯定要在原本的奴婢之上,但由于原先的出身,却也限制了其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例如在《妒妇巧偿苦厄,淑姬大享荣华》里,当陈氏亡故之后,俞大成原本不想续娶,“奈他族中尊长都说是无妇不成家,惠兰到底只是婢妾,如何算得内助。没一个不催他再娶”,俞大成无奈之下,“只得定了续娶之局”(101)。也就是说,“妾”原则上是处于庶妻的地位,“不算内助”,就实际情形而言,介于主奴之间,或者说是半主半奴才更为合适。

奴婢的地位虽然卑贱,可总算还略在另一类曾走过“歧路”的女性之上,这便是娼,而“娼”也是小说中另一大“妾”的来源。例如《古今小说》的《单符郎全州佳偶》中的李英、《警世通言》之《玉堂春落难逢夫》里的玉堂春、《西湖二集》的《寄梅花鬼闹西阁》里的马琼琼、《天凑巧》之《余尔陈》中的朱小娟、《十二笑》之《痴愚女遇痴愚汉》中的崔命儿等人在被纳为侍妾之前,都是青楼女子。从娼到妾,算是一种人生的超拔,《余尔陈》中的朱小娟便对余尔陈道:“你须有尽时,我又出不得风尘,这须不是长策。若你果有心,挈得我一同出去,便做小伏侍到底,我所甘心。”(102)但做妾并不意味着以往的彻底终结,正如玉堂春在拜见正妻时所说:“奶奶是名门宦家之子,奴是烟花,出身微贱。”(103)对于这些出身烟花的女子而言,“妾”相较于“妻”的低人一等或许倒并不那么令人在意,而原本那微贱而又不洁的出身或许才是一辈子都要笼罩在她们身上的一道阴影。

事实上,在妾与婢、娼之间,有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这便是良贱之别,妾属于良民,而婢、娼则都属于“倡优隶卒”之类的贱民。早在唐朝时便曾规定:“妾与妓、婢,良贱悬隔,妓、婢,欲升为妾,须得幸生子或先放为良而后可。”(104)在通俗小说中,婢、娼从贱民到转为良民虽然没有类似的限制,可这并不意味着在成为妾以后既往的经历就可以离她们远去,出身影响并限制着这些女性家庭地位的攀升。原先微贱身份所蕴含的某些特征在她们成为妾以后,也会依然如疽附骨,影响着世人对她们的观感和评价。例如在《欢喜冤家》的《两房妻暗中双错认》中,龙天定的妾玉香和邻居朱子贵偷情;在《痴愚女遇痴愚汉》中因为纵欲,崔命儿使得其夫花中垣精尽人亡。这种“淫荡”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她们原本来自青楼。在很多人看来,婢、娼出身的妾改善的只是她们微贱的地位,而改不掉的则是她们微贱的气味。

即便不是出身贱民,而是原本就为良家女子,“妾”依然会被人看低。这便与纳妾时的婚俗大有关系。表面看来,和娶妻一样,纳妾也需要男子一方交付一定的“聘金”,可这种“聘金”只是一种较为美观的修辞,真正的意义则是买价。《礼记·坊记》有曰:“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取妻”与“买妾”相对(105),这也就是论者所说的“取妾古称买卖,买卖则以金钱论价,犹牛马田宅,自不得若妻之备六礼为聘也”(106)。在民间也有“纳妾不成礼”(107)的说法,在小说中同样如此。

小说中,当说到纳妾的时候,往往会代之以“买妾”。例如《初刻拍案惊奇》中便道:“话说妇人心性最是妒忌,情愿看丈夫无子绝后,说着买妾置婢,抵死也不肯的。”(108)在《石点头》的《王孺人离合团鱼梦》里,王从古用三十贯钱从骗棍手中买来乔氏为妾,而当王从古将乔氏还给她的故夫王从事时,王从事便道:“然则当年老先生买妾,用多少身价,自当补还。”(109)

即使美其名曰“纳”或是“娶”,如同买卖货品一般开价还价也是常见之事。在《二刻拍案惊奇》的《韩侍郎婢作夫人,顾提控掾居郎署》中,江老夫妻要将女儿卖与富商为妾,两人商议道:“是必要他三百两,不可少了”,“商量已定,对媒婆说过。媒婆道:‘三百两,忒重些。’江嬷嬷道:‘少一厘,我也不肯。’媒婆道:‘且替你们说说看,只要事成后,谢我多些儿。’”(110)更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杜骗新书》的《狡牙脱纸以女偿》,翁滨二欠货商施守训八百余两银子,因此将女儿嫁与施守训为妾,做价八百两,用来偿还债务。

不仅是买,在没有利用价值的时候,“妾”还可以转卖。《乔彦杰一妾破家》中的春香原本是建康府周巡检的侍妾,周巡检病故之后,在回乡途中被乔彦杰看中,由周巡检的正妻做主,用一千贯文的价格转卖给了乔彦杰。而在《醒梦骈言》的《妒妇巧偿苦厄,淑姬大享荣华》中,守寡之后,孙氏把侍妾惠兰用三十两银子卖与贾员外。她自己也一心要嫁人,其父贪图钱财,便将孙氏以五百两卖与一个年老的重庆商人。此后因为孙氏刁泼,重庆商人又将其再次转卖,价码是二十两银子。(https://www.daowen.com)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到,“妾”可以议价还价,还能用来抵偿欠款,并且可以任意转卖。与其说其是婚嫁关系中独立的一方,不如说其是某种待价而沽的商品或货品更为合适。此外,在明清之前就广有“爱妾换马”“筵前赠妾”之类的故事流传,并被文人视为值得艳羡的风流雅事,类似的事件甚至还进入正史的记载。据《明史·谢榛传》:

万历元年冬,复游彰德,王曾孙穆王亦宾礼之。酒阑乐止,命所爱贾姬独奏琵琶,则榛所制竹枝词也。榛方倾听,王命姬出拜,光华射人,藉地而坐,竟十章。榛曰:“此山人里言耳,请更制,以备房中之奏。”诘朝上新词十四阕,姬悉按而谱之。明年元旦,便殿奏伎,酒止送客,即盛礼而归姬于榛。(111)

在明清通俗小说中,也往往有这种受到作者褒扬的“赠妾”之举。在《古今小说》的《葛令公生遣弄珠儿》中,葛令公将爱妾弄珠儿赠与帐下的将领申徒泰;在《锦绣衣》的《换嫁衣》里,苏镇台也将美妾贡氏送给了好友花玉人。对于葛令公的赠妾,书中赞颂他“体悉人情,重贤轻色,真大丈夫之所为也”(112),而苏镇台在赠妾之初所想到的则是:“古人将爱妾以换马,我今将爱妾以赠友,岂不更胜?”(113)通过赠妾,这些小说人物实现了对于贤才、友谊的追求,完善了自己的人物形象。但从中体现出的意味却是,“妾”完全成为没有主体意识的某种物品,便如葛令公所说:“此番出师,全亏帐下一人力战成功。无物酬赏他,欲将此姬赠与为妻。”(114)以“物”与“姬”相对,正是因为妾与骏马、金银之类的器物具有相同的性质。拥有“妾”的人,名义上是“丈夫”,实则可以称之为“主人”。

正因为妾是“买”来的或是转赠来的,而不是“娶”来的,其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便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状态:妾会存在于家庭之中,算是家庭中的一分子,然而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的某种物品,她和其他无法用价值去估量的家庭成员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她会游离于父母、夫妻、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之外,算是一个异类,并扮演“家里面的外人”的角色。同时,妾和家庭之间即便是这种松散的联系也是不牢靠的,倘若核心家庭成员有转卖或是转赠妾的意愿,她随时有离开的可能。

也就是说,首先是妾的出身往往微贱,例如婢或是娼,其次是妾可以被买卖或是转赠。以上两点共同决定了妾在家庭中低微而微妙的地位。因此,当某个家庭遇到问题之时,妾有可能优先被抛离出去,例如周巡检的正妻转卖春香便是如此。而当家庭陷入毁灭性的危机的时候,“妾”也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最佳人选,前面所说的“一妾破家”类型的小说便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探究的是,尽管有“一妾破家”这种特定类型的小说,通俗小说中也存在着许多贪淫、吝啬、嫉妒的侍妾,但就整体的形象而言,“妾”却并不让人生厌,她们的美貌、善良、聪慧往往是作者大力褒扬的对象。甚至如前面所说,小说作者还常将现实中不多见的“守节”一事安排到她们的身上,乃至于倘若要做个对比的话,“妾”会比“妻”的形象正面得多——至少在“妒妻美妾”类的故事里是如此。这或许体现了男性某种“妻不如妾”之类微妙的性心理,却也与男性的人生理想以及“纳妾”在小说叙事中的作用和地位大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