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模型的扩容与放大
实际上,丈夫只要写下一纸“休书”,就可以完成夫妻之间的离异。由于“休书”具有官方所承认的法律效力,这种离异方式也是合法的。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还要费时费力将离异之事呈上公堂,当然各有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两个。其一是官府的“断离”判决具有比“休书”更为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倘若离异后发生相应的纠葛,官府的判决是更为确凿的证据。例如在《型世言》的《吴郎妄意院中花,奸棍巧施云里手》中,某人提出愿意写出“离书”将妻子休弃,再转嫁给吴尔辉,吴尔辉则道:“若变脸时,又道离书是我逼勒写的,便画把刀也没用。我仔么落你局中?”而当那人提出去“告他一个官府执照”(92)时,吴尔辉这才觉得万无一失,因此应允下来。
其二则是因为夫妻之外的相关人等,包括男女双方的家庭或是宗族在婚姻以及离异之事上存有异议。在《廉明奇判公案传》的《祝侯判亲属为婚》一则中,陈仲成与妻子孙氏将女儿许配给孙氏的哥哥孙汝玉作为儿媳,此事却被陈仲成的兄长陈仲武告到官府,并申请“断离”。颇具意味的是,以上两点既是“断离”不同于“休妻”的特性所在,又被小说作者敏锐地捕捉到,并运用于相应的情节建构中。
首先是“断离”具有更为确凿的“离异”效力。在《绿野仙踪》中,金不换娶了守寡的方氏,“两人千恩万爱,比结发夫妻还亲”,不料方氏的前夫并未死去,并且忽然出现,以“奸霸良人妻女”为名将金不换告到官府。知县问明案情,斥责金不换“见色起意”,重责他四十大板,并判金不换与方氏离异,让方氏“还随前夫去罢”。经过此事之后,金不换方才彻悟:“我原是个和尚、道士的命,‘妻财子禄’四个字,历历考验,总与我无缘;若要不知进退,把这穷命丢去了,早死一年,便少活一岁”(93),因此打定主意出家修道。可以看到,和方氏的离异是金不换看破红尘的直接动因,而官府的判决则是促使金不换舍弃俗世纷扰、“割舍出家”最为关键的因素。知县不仅用重责四十的方式造成了金不换肉体上的苦痛,更用“断离”断绝了金不换和方氏此后再续前缘的可能,使得他彻底死心。倘若没有这番内外交织的痛彻心骨,金不换也难以获得如此迅捷而透彻的领悟。
“断离”也在《石点头》之《瞿凤奴情愆死盖》中发挥了类似的效用。经由母亲方氏做主,瞿凤奴嫁给孙三郎为妻。此事引起瞿氏家族的公愤,“一齐呈告嘉兴府中”(94)。审问的结果是,由于瞿凤奴和孙三郎婚姻没有媒妁之言,属于“苟合”,因此判决二人离异。和金不换、方氏的离异相同,官府铁案如山的“断离”也造成了瞿凤奴和孙三郎再也无法成为夫妻的事实,而孙三郎此后的自残,以及两人一个病死一个自尽,也大半是由于这一缘故。
可以看到,相对于私人文书方式离婚的“休妻”,“断离”要正式得多,也严格得多。如第一部分所论,在小说的叙述中,“休书”所起到的“离异”作用往往接近于无,而在这个方面,“断离”则恰恰相反。也就是说,“断离”提供了比“休妻”更为决绝和彻底的“离异”,可以造成夫妻之间更为令人绝望的分离,这是小说作者愿意用“断离”去组建情节的原因所在。
其次,“断离”还会由夫妻之外的其他各色人等所引发,这也就意味着出于各种原因,对应的“离异”事件本身会比“休妻”更为复杂。因此,如果说“休妻”以及“弃夫”故事简单到在一夫一妻间就可以完成,那么“断离”则是将“休妻”“弃夫”的故事模型放大,通过延展夫妻之外的社会脉络和人物关系的方式扩充情节自身的容量。换言之,“休妻”“弃夫”小说展示了离异故事的精致度,而“断离”小说则显现了离异故事的包容力。
在《瞿凤奴情愆死盖》中,瞿氏家族之所以会将瞿凤奴和孙三郎成婚之事告到官府,不仅是因为愤恨孙三郎“奸占孤孀幼女”,更是觊觎方氏的家财,“希图要他产业”。而在官府“断离”之后,也判决“至其家事,凭族长处分,并立嗣子以续香火”,此后“瞿家族党……将家产三分均开:一股分授嗣子,一股与方氏自赡,身故之后,仍归嗣子,一股分析宗族,各沾微惠”(95)。瞿氏族人凭借这一事件几乎将方氏的家财瓜分完毕,这是义愤之外更为重要的动因。(https://www.daowen.com)
而小说也借由对这一情形的描摹,将情节表现的领域由家庭生活内部延展到家族乃至更为广泛的世情社会。在这样的基础上,小说接下来所叙述的一切也就显得顺理成章:瞿氏宗族中的瞿百舌等人为了贪图聘礼,将瞿凤奴许配给富户张监生为妾,并最终引发了瞿凤奴和孙三郎之间的爱情悲剧。因此,瞿凤奴和孙三郎之间的“断离”不仅成为这些族人瓜分方氏家产的绝好契机,也进一步刺激了他们没有底限的贪婪。也就是说,瞿凤奴和孙三郎情感生活的崩塌既是源于他们自身品行的不端,更是由于外部世界无休止的物质贪欲对他们的围攻。在这些丑陋的贪欲面前,尽管两人的爱情充满瑕疵,却依然光彩动人。这才是“断离”所给予小说情节的最大馈赠。
“断离”之所以会有更为确凿的法律效力并能够将更多的社会关系纳入夫妻“离异”,是由“断离”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在这个方面,不可忽视的还有“断离”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本章开头部分所引的那些律例,都是官府审断离婚案件时的重要依据。正是由于这些有法可依的条文,官府的判决的权威性才更为难以质疑,而夫妻之外的人物和社会关系很多状况下其实也是被与离异有关的法律条文牵扯进来的。对于离异,法律中还有许多明确的规定,例如“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96)等条文都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之下官府是可以断离的。
这些律例同样被作者巧妙运用在了明清通俗小说中。例如在《型世言》的《匿头计占红颜,发棺立苏呆婿》里,蓝氏提议将女儿爱姐嫁给外甥徐铭,其丈夫柏清江听了后大怒,说道:“姑舅姊妹嫡嫡亲,律上成亲也要离异的。”(97)所提及的便是律法中所规定的:“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98)柏清江的话多少表明了时人在离异问题上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由于有法律层面的障碍,再加上柏清江决绝的态度,偷情已久的爱姐与徐铭无法成婚,这也就逼迫他们必须另想他法来成就姻缘,而整部小说所叙述的蹊跷故事也由此而来。
在《绿野仙踪》里对于离异的法律条款还有更为有趣的运用。身为道士的温如玉无法抵御寡妇吴氏的美色,便打通关节,想方设法与吴氏成婚。新婚之时,却被人告发,并被押送到州官的公堂之上。州官问清案情,道:“这也罢了。只是你既是秀才,便穷死也不该做道士;既做道士,便终身也不该还俗。怎么见了个好寡妇,你就什么也顾不得哩?象你这下愚东西,贪淫好色,实是儒释道三教皆不可要的臭货!我也没这些笔墨详革你,我只是打之而已!”随后,“吩咐左右,拉下去用头号大板,重打四十”,并判决吴氏由其父领回,“任凭你择婿另嫁,只不许与温如玉做亲”(99)。在律例中明确规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100),州官对于温如玉杖责以及离异的责罚无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到了后面的章节,小说才透露出,原来温如玉所受到的这番诱惑和磨难都是他的师父冷于冰为了点化他而设置的假象。因此,这既是冷于冰在用州官之手教训徒儿,也是小说作者运用真实的法律条文在小说中所制造的一场幻境。
虽然明清之际在审断夫妻离异时有明文记载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条文也普及到可以进入小说、成为小说情节的一部分的程度,但对于具体断案的官员而言,“断离”却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