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节端点的跨越

4.对于情节端点的跨越

需要指出的是,情节内部顺向叙事与逆向叙事的结合固然会带来更多的新奇感,但不会使得整个小说的叙事态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指腹”到“成婚”之间会出现无数的波折,从此端达到彼端的结果却是一定的。这也就决定了若想突破固有情节模式的格局,就必须改变从“指腹”到“成婚”之间的确定途径,使得情节朝着顺向和逆向之外的其他方向蔓生。

就此意义而言,《姑妄言》中的钟家最终悔婚成功,以“指腹”始,却不以“成婚”终,无疑是一个颇具胆识的尝试。可钟家最后对于悔婚行为的后悔,却依然没有摆脱原有情节套路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说,这样的情节变异其实并不彻底,“成婚”尽管没有成为“指腹”的结果,却依然是“指腹”最为合理的结局。

此外,在《小野催晓梦》里,匡汉玉与马欲之女杏姐指腹为婚,若干年后,马欲不仅悔婚,还试图将匡汉玉以奸盗杀人的罪名送官府治罪。而在匡汉玉考中科名成为仕宦后,则将马欲问成死罪,并另娶他人。这种安排也多少摆脱了“成婚”对于情节的束缚,体现出突破既定模式的努力。但从情节安排上看,在“指腹成婚”中被悔婚的一方,最终还是实现了对背负婚约行为的追讨。虽然结局并非完成指腹所确立的“成婚”,可就对于信义的伸张以及被悔婚者通过发迹变泰扬眉吐气而言,却与其他的“指腹为婚”故事并无本质的差别。

从情节变异的角度看,最值得特别加以注意的是《红楼梦》中出现的“指腹为婚”:尤二姐原本与张华有指腹的婚姻之约,后来张家败落,两家音信不通。贾琏为了要娶尤二姐,就给了张家十两银子,让他们退了亲。表面看,这与其他小说的“指腹为婚”并没有什么区别,同样是男方家道中落,女方悔亲,情节的进展也符合上述第二类的情节模式:张华将此事告到了都察院衙门,引起了一场官司。但细细品味,还是能发现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可以探究的是张华。一般说来,“指腹为婚”里的男子多是小说中的正面人物,或是学识优长,或是品貌出众,最不济也是忠厚老实之人。张华则是一个以赌博为生、不务正业的混混。在上述三种情节模式中,无论是萌发爱情,还是遵信重义,抑或是发迹变泰,都是以男方的品行优良为前提的,而张华的形象可谓一个异类。

堪称异类的还有尤二姐在“指腹为婚”中的表现。如前所论,婚约女子多会坚守盟约,誓不另嫁,但尤二姐的行为却与此迥异,其只想嫁给贾琏,从不曾想过要遵从约定。小说中的“指腹为婚”对于尤二姐来说,既没有任何的爱情因素可言,也绝不会因为失信而造成任何的心理负担。

事实上,虽然小说中也曾借议论明确指责指腹为婚“最是一节歹事”,但在绝大多数小说的“指腹为婚”情节中,无论是官员的判罚,还是作者所表露出的主观意愿,多是在维护甚至赞美“指腹为婚”。而无论情节如何翻云覆雨,男女双方的表现总是一成不变的,男子的不离不弃与女子的坚守信义,是“指腹为婚”获得充分合理性的重要基础,并且巩固了小说中“指腹为婚”的基本格局。张华、尤二姐两人的实际表现则突破了这种格局,这也代表了小说中“指腹为婚”将朝着异乎寻常的方向发展。

最重要的是“指腹为婚”在相关情节里的作用:王熙凤充分利用了张、尤两家的“指腹为婚”,先是派人指使张华去打官司,接着借着官司大闹宁国府,进而运用这一事件沉重打击了尤二姐在贾府特别是在贾母面前的声誉,由此一步步将尤二姐逼入了绝境。王熙凤本人的心机、手段、性情也在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原本与“指腹为婚”密切相关的三种情节模式都露出了一些影子,但这些影子又都有些似是而非。不仅贾琏、尤二姐之间的情投意合违背了张、尤两家原本的婚约,算是对于“指腹为婚”式的爱情的一种解构。张华的诉讼,无论是动机还是结果,以及断案官员的态度,也都与“信义”二字没有任何关系。婚姻双方即尤二姐与张华两人的人生轨迹,虽然都因为“指腹为婚”发生了变化——尤二姐被逼自杀,张华流落他乡,并险些被王熙凤灭口——但这种变化与其他小说中那种跌宕的人生起伏都有着显著的不同。

由此,“指腹为婚”也就脱离了其原始形态的基本意义,“情”变成了贾、尤二人指腹为婚之外的“婚外之情”,“利”则体现在“指腹为婚”成为王熙凤获得利益的工具,而原本最被时人看重的“信”则荡然无存,所有的内在意义都发生了转变。

更为重要的是,《红楼梦》里的“指腹为婚”改变了从“指腹”到“成婚”之间的天然路径,“成婚”不再是唯一合理的结果,甚至于不是一个合理的结果,也不再是故事的必然结局。在实现了这一对于情节端点的超越之后,从人物形象到情节效用都会出现海阔天空的变化。这样的“指腹为婚”也就摆脱了“模式”的局限,成为一种足以挑战读者认知习惯的新型情节。

需要说明的是,《红楼梦》中之所以出现这种形态变异的“指腹为婚”的情节,与情节在小说中所处的地位是紧密相连的。在其他的小说中,“指腹为婚”多是支撑整个故事的关键,至少也是故事中的一个重要关节。而在《红楼梦》里,“指腹为婚”并不是一个异常重要的正面情节,甚至其婚约的双方也不是小说的主要人物。或许只有当“指腹为婚”不再那般郑重其事、意义突出之时,才是其突破自我、获得更多发展空间的开始。

总之,如前所论,在其他三类有关“指腹为婚”的情节模式中都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理想化的倾向。这不仅表现在官府对于“指腹为婚”的态度都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更体现在小说情节的方方面面:巧合过甚,顺向叙事过多,以及一成不变的“成婚”结局。这种理想化的倾向制约了“指腹为婚”在小说中进一步拓展其自身的价值。

也就是说,小说作者对于“指腹为婚”多持肯定的态度,这种单一的价值取向影响到了小说情节和意义。从情节方面来看,从分离到聚合,从悔婚到悔悟,从落魄到显达,都是小说的大势所趋,无论小说内部的细节如何变化,这样的趋势却始终不变。从读者的角度着眼,这无疑会造成严重的审美疲劳;就作者的角度而言,也影响了其创造力的发挥,在大势所确定的框架之内,细节的变化都是有限度的,情节模式也就因此难以获得突破性的创新。

从意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小说集中体现了“指腹为婚”中“情”“利”“信”三种要素的纠葛,但彼此之间纠葛方式却显得太过绝对:“信”的对立面永远是“利”,而“情”不是在另两者的压迫下悄然遁形,就是成为超越现实利益之上的人间仙子。可从理论上说,这三者之间完全可能还有其他的演绎方式,例如“情”可以和“信”对立:当涉及爱情的时候,小说中的“情人”和“指腹为婚”的对象都是同一人,但“情人”与“指腹为婚”对象产生分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将小说里的男女主人公置于这样的境地,让他们面临何去何从的抉择难题,无疑会衍生出更为复杂也更为深刻的意义冲突。

但除了《红楼梦》之外,明清小说都未曾将“指腹为婚”从那种理想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他们虽也通过一些议论质疑“指腹为婚”的合理性,可是一旦落实到小说情节,所有的怀疑都在理想化的“指腹为婚”面前烟消云散。类似于《红楼梦》一般否定“指腹为婚”的绝对地位,取消从“指腹”到“成婚”的固有途径的尝试几乎没有出现过。事实上,《红楼梦》中的“指腹为婚”之所以特别,也是因为其将这一情节模式置于更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下,才洗脱了“指腹为婚”中过于理想化的色彩。

本章前两节分别讨论了在订婚中异常重要的情节要素——媒妁与聘物,与科举相融合而产生的“科举式订婚”,以及在“订婚——成婚”这一叙事模型中,小说作者对于时间的调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礼制化的订婚所涉及的诸多要素中,小说作者往往有所取舍。从现实的婚制来看,“男女择偶婚配,权在父母等长辈手中……没有父母等长辈做主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177)。在小说中当然也会涉及“父母之命”对于订婚的影响,但相对说来,各种形式的媒妁以及聘物在订婚中更为重要。这当然是因为“父母之命”对于婚姻的束缚往往使得小说中男女的情爱故事不能顺利展开,而媒妁和聘物既可以保证小说化订婚的实现,又能借其与现实婚制的相符而获得某种礼制化的肯定。

就此而言,一方面,小说作者给予订婚充分的重视,并通过情节将这种重视淋漓尽致地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小说作者所重视的又并非是礼制化的订婚本身,而是其可供发掘的小说功能,因此往往通过对于现实礼制的选择和变形,用小说化的笔墨重塑订婚,并使之成为小说中一种地位重要的独特叙事。以女主角、竞争者作为媒妁以及诗成为聘物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也正因为此,在前两节讨论的每一个部分中,我们都能看到礼制化和小说化之间的激烈冲突,这既造成了小说作者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方式,例如科举,去弥补两者之间的缝隙,也使得订婚叙事迎来了进一步拓展的契机,科举式订婚的出现以及“订婚——成婚”由叙事模型向小说构架的转化正说明了这一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订婚形式,“指腹为婚”与小说的融合同样曲折,同时也让我们更为清晰地看到订婚叙事生成的过程和原因。统观本章第三节前三个部分所谈到的情节模式,都体现了对于“指腹为婚”的肯定。这种肯定应当来自对于民间契约所体现的诚信原则的尊重——虽然这种民间契约本身是非法的。在经历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人事变迁之后,原有的契约却依旧有效,小说作者乐意借助这种特殊的订婚去述说故事,以此去感化世俗人心。同时,小说作者自身的弱势地位,也是他们创作这类故事的重要原因。或许正是因为对于现实生活缺乏信义的无能为力,他们才会频繁地用这些故事去伸张虚幻的诚信。“指腹为婚”本身所蕴含的情节潜能,特别是从“指腹”到“成婚”之间的巨大间隔,也为小说作者的写作提供了天然的便利。这些足以解释作为一种民间的婚姻形式,“指腹为婚”为何频频进入小说,进而成为小说中较为特殊却又颇为常见的一种订婚叙事。

也就是说,订婚叙事的形成与现实婚姻礼制的特点、小说化的情节需求、作者的社会地位、其对于小说效用的潜在期待、客观存在的社会状况、民间婚姻形式的流行程度等问题的复合纠缠密切相关。这也就决定了,不仅在小说中,从“指腹”到“成婚”绝不像字面上显现的这般简单,作为一种婚姻的初始阶段,订婚进入小说的过程也充满了种种耐人寻味的变幻。


(1)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页。

(2)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82页。

(3) 房玄龄等:《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63页。

(4)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86页。

(5)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154页。

(6) 《画图缘》,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7) 龙文彬:《明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83页。

(8) 《两交婚》,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59页。

(9) 守朴翁:《醒梦骈言》,《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首都图书馆藏稼史轩刊本,第134页。

(10)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7页。

(11)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1417页。

(12) 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13) 曹漫之等:《唐律疏议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0页。

(14) 曹漫之等:《唐律疏议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46页。

(15) 朱熹:《家礼》“第二冠礼”,宋刻本。

(16)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17) 沈国元:《皇明从信录》卷三十四,明末刻本。

(18) 天花藏主人:《玉支玑小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藏醉花楼刊本,第76页。

(19) 《两交婚》,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200页。

(20)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9页。

(21) 烟水散人:《珍珠舶》,《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日本抄本,第288页。

(22)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7页。

(23) 参见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8—322页。小说中以私媒居多,也有数量不少的官媒出现,如《金瓶梅》第九十一回出现的官媒婆陶妈妈、《红楼梦》第七十二回中的官媒婆朱嫂子、《韩湘子全传》第二十五回中的官媒张二妈、《歧路灯》第十三回中的官媒薛窝窝等。但官媒与私媒在小说中并没有显见的差异。

(24)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8页。

(25) 但小说也偶有男性的职业媒妁,例如《儒林外史》中的“做媒的沈天孚”就是男性。(吴敬梓著,李汉秋辑校:《儒林外史汇校汇评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页)

(26) 黄佐:《泰泉乡礼》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22页。

(28) 素庵主人:《锦香亭》,《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歧园藏板本,第6页。

(29) 南岳道人:《蝴蝶媒》,《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杭州大学中文系藏“本堂梓”本,第48页。

(30) 吴敬梓著,李汉秋辑校:《儒林外史汇校汇评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31)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184、247、238页。

(32) 《两交婚》,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68页。

(33)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7页。

(34)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页。

(35) 《麟儿报》,《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康熙十一年序刊本,第338页。

(36)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150页。

(37)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140页。

(38)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20页。

(39)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83页。

(40)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647页。

(41)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3页。

(42)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4页。

(43)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4、171页。

(44)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23页。

(45)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7页。

(46)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页。

(47)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248页。

(48)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82页。

(49)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73—74页。

(50) 天花藏主人:《玉支玑小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藏醉花楼刊本,第76页。

(51) 申丹:《叙事学与小说文体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52) 曹雪芹、高鹗:《红楼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53) 对于“帮助者”和“对抗者”,可以参阅米克·巴尔的相关论述。米克·巴尔著,谭君强译:《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5页。

(54)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85页。

(55) 烟霞逸士:《巧联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图书馆藏本,第179页。

(56) 《麟儿报》,《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康熙十一年序刊本,第84页。

(57)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388页。

(58) 烟霞逸士:《巧联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图书馆藏本,第391页。

(59) 《麟儿报》,《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康熙十一年序刊本,第2页。

(60) 《麟儿报》,《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康熙十一年序刊本,第147页。

(61)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404页。

(62)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432页。

(63) 李春荣:《水石缘》,《古本小说集成》影印经纶堂刊本,第242页。

(64)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页。

(65)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66)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页。

(67)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40页。

(68)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82页。

(69) 《画图缘》,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156页。

(70) 《两交婚》,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108页。

(71)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页。

(72) 烟霞主人:《跻云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天津图书馆藏“本衙藏板”本,第64页。

(73) 《合锦回文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嘉庆宝砚斋藏板本,第195页。

(74) 线索物象为“在一定篇幅内,对小说叙事结构起到连贯作用的物象描写”。刘紫云:《古代小说日常物象描写研究——以明中后期至清中期世情题材小说为中心》,北京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4页。

(75) 《合锦回文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嘉庆宝砚斋藏板本,第588页。

(76) 安阳酒民:《情梦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康熙啸月轩刊本,第55页。

(77)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40页。(https://www.daowen.com)

(78)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197页。

(79) 烟霞散人:《凤凰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耕青屋刊本,第208页。

(80)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50页。

(81) 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七十一,明万历内府刻本。

(82)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0页。

(83)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247—248页。

(84)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145页。

(85) 如《生花梦》中所说:“俗礼以币帛为婚姻之重,村鄙皆然,不但老夫厌贱其拘泥,且非小女所愿。吾辈倜傥人,当为潇洒事。”(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210—211页)

(86) 烟霞逸士:《巧联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图书馆藏本,第104页。

(87) 安阳酒民:《情梦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康熙啸月轩刊本,第119页。

(88) 如据钱茂伟的统计,“明代乡试录取率在4%左右”;“会试录取率在10%左右,淘汰率在80%~90%”。(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2页)

(89) 《麟儿报》,《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康熙十一年序刊本,第163页。

(90) 岐山左臣:《女开科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清名山聚刊本,第29页。

(91)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99页。

(92)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311、396页。

(93) 安阳酒民:《情梦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康熙啸月轩刊本,第120页。

(94) 李渔:《十二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消闲居刊本,第218页。

(95) 李渔:《十二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消闲居刊本,第539页。

(96)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296页。

(97) 《生绡剪》,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60—61页。

(98)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538页。

(99) 安阳酒民:《情梦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康熙啸月轩刊本,第138、210页。

(100) 冯梦龙:《警世通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42页。

(101) 天花藏主人:《赛红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清初刊本,第290页。

(102) 李渔:《十二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176页。

(103) 烟水散人:《珍珠舶》,《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日本抄本,第298页。

(104)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298页。

(105) 《飞花咏》,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3年版,第50页。

(106) 佩蘅子:《吴江雪》,《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北京图书馆分馆藏本,第5—6页。

(107) 梁章钜:《巧对录》卷三,清道光二十九年瓯城文华堂刻本。

(108)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36页。

(109) 枫江半云友:《引凤箫》,《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浅草文库藏本,第99页。

(110) 烟水散人:《合浦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清初刊本,第437页。

(111)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424页。

(112)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385页。

(113) 《巫山艳史》第十四回,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啸花轩刻本。

(114) 安阳酒民:《情梦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康熙啸月轩刊本,第128—129页。

(115) 《山水情》,《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东京大学藏本,第226页。

(116)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428页。

(117) 天花藏主人:《玉支玑小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藏醉花楼刊本,第47页。

(118)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396页。

(119) 参见叶楚炎:《明代科举与明中期至清初通俗小说研究》,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320页。

(120) 天花藏主人:《玉支玑小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藏醉花楼刊本,第21—22页。

(121) 荑秋散人:《玉娇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页。

(122)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211页。

(123)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198页。

(124) 或称“点秀女”“点彩女”等。

(125) 董含:《三冈识略》卷三,《四库未收书辑刊》本。

(126)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93页。

(127)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9页。

(128) 烟霞逸士:《巧联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图书馆藏本,第278—280页。

(129) 冯梦龙:《醒世恒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47页。

(130)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99页。

(131) 冯梦龙:《醒世恒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38、137页。

(132) 冯梦龙:《醒世恒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70、183页。

(133) 热拉尔·热奈特著,王文融译:《叙事话语·新叙事话语》,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134) 娥川主人:《生花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哈佛大学“本衙藏板”本,第3—4页。

(135)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53页。

(136) 《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37) 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8—159页;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1—378页。

(138) 笔炼阁主人:《五色石》,《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401页。

(139) 余象斗:《廉明奇判公案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第250页。

(140)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

(141)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4页。

(142) 《两交婚》,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127页。

(143)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144) 《画图缘》,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173页。

(145) 名教中人:《好逑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146) 《痴人福》,《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东京大学藏云秀轩刊本,第5、22页。

(147)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148) 烟水散人:《合浦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清初刊本,第30页。

(149) 佩蘅子:《吴江雪》,《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北京图书馆分馆藏本,第382页。

(150)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43—1544页。

(151) 佩蘅子:《吴江雪》,《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北京图书馆分馆藏本,第388、389页。

(152) 佩蘅子:《吴江雪》,《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北京图书馆分馆藏本,第386—387页。

(153) 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5页。

(154) 李延寿:《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31页。

(155) 李延寿:《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90页。

(156) 宇文懋昭:《大金国志》,济南:齐鲁书社,2000年版,第288页。

(157)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97页。

(158) 对于元杂剧中与“指腹为婚”相关的情节,以及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下文将另有分析。

(159)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324页。

(160) 宁静子:《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161—162页。

(161) 赤心子编辑:《绣谷春容》,《中国话本大系》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34页。

(162) 余象斗:《廉明奇判公案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第183—184页。

(163) 司马光:《书仪》,《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第142册,第474页。

(164) 宋濂等:《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42页。

(165) 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03页。

(16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本,台北:文海出版社,第1178页。

(167) 宁静子:《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164页。

(168) 《明实录》,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研究所,1962年版,第41册,第2797页。

(169) 清溪道人:《禅真后史》,《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浙江图书馆藏“金衙梓”本,第1335—1336页。

(170) 宁静子:《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167页。

(171) 余象斗:《廉明奇判公案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第184页。

(172) 李春芳:《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金陵万卷楼刊本,第255页。

(173)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

(174)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页。

(175) 坐花散人:《风流悟》,《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本,第2页。

(176) 弥坚堂主人:《终须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上海图书馆藏清刻本,第35、46页。

(177)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