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人物塑造和情节建构
第二章 入赘:人物塑造和情节建构
“入赘”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是如同其他婚姻一般由男子将女子迎娶至家,而是男子“嫁”入女方,成为女方家庭中的一员。“入赘”又可称为“赘婚”“赘婿婚”“入舍”“招养婚”“倒插门”“倒踏门”等,“入赘”的男子则被称为“赘婿”“养婿”或“就婿”(1)。
入赘的历史相当悠久,如论者所说,“‘赘婿婚’乃母权制时代之产物,盖女性为当时氏族之中心,势必娶其夫于他族,而男子则不得不嫁于妻家”(2)。由此可见,在遥远的母系社会中,“入赘”很可能是一种常见的甚至是主要的婚姻方式,只有在进入父系社会以后,才成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
与入赘在婚姻方式中的特殊地位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赘婿在社会中的尴尬处境:有关赘婿的文字记载多显现出对于赘婿的歧视。可以说,赘婿是意义最为纯粹的弱势群体:不仅数量少,而且饱受各种欺凌,乃至人身毁灭。
早在战国之际,齐王就将赘婿充军,并且让统军的将领“享(烹)牛食士,赐之叁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3)。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4);到了汉代,不仅“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5),“发天下七科谪”的七类人中,“赘婿”也赫然在列,并且仅仅排在“吏有罪”和“亡命”之后,高居第三。(6)
对于赘婿为何要受到这样严重的歧视,历代的许多学者都提供了自己的解释。贾谊认为:“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将入赘视为商鞅变法后遗弃礼义仁恩、变异风俗的奇怪产物。而颜师古则提到了两种可能性,其一为赘婿是多余出来的人,“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不仅是妻家的赘疣,同时也是社会的闲杂,因此才备受贱视;其二,赘婿是因为自家财用不足而进行的抵押,“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7),相当于卖身于妻家,其性质接近于同样是自卖其身,并被视为贱民的奴婢。
清人钱大昕显然是倾向于后一种可能:“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秦人子壮出赘,谓其父子不相顾,惟利是嗜,捐弃骨肉,降为奴婢而不耻也。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8)
对于赘子是否就等同于赘婿,并且真的和奴婢相去无几,学界尚有不同的意见。(9)但作为一种观念性的存在,入赘在人们的意识中往往和“卖身为奴”相联系,也是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在赘婿为何会被歧视这一问题上出现这些不同的解释是在提醒我们,赘婿在社会以及人们观念中的恶劣境遇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尽管历朝历代的“赘婿”都一致性地受到歧视,但古往今来,他们受歧视的原因却并不一致。
即如前面所举的那则材料,齐王之所以将赘婿充军,是因为他们“或(率)民不治室屋”(10),由此推想,秦汉之际,赘婿被遣戍、发谪,也应该是基于相同的原因。赘婿被送到战场上充当炮灰,不是因为他们在礼义仁恩或是社会身份上低人一等,而是入赘女方、坐享其成的行为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影响到了税收和徭役,因此他们才会被看作对社会无用的赘疣和闲杂,成为国家必欲除之而后快的对象。
到了后世,赘婿之所以会受到歧视,经济方面的因素仍然存在,例如据《宋史》记载,雍熙四年的时候,宋太宗曾经下诏,禁止川陕一带的入赘之风,其原因便在于“川陕富人俗多赘婿,死则与其子均分其财,故贫者多”(11)。但经济因素越来越不显著,取而代之的则是道德伦理方面的考量。
同据《宋史》,淳化元年的时候,宋太宗针对川陕的入赘风气再次下诏,但这次则是“禁川陕民父母在出为赘婿”(12)。尽管这很可能只是对于上一次禁令的修正,但从将“赘婿”视为川陕一带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到强调“赘婿”必须担负对于原本家庭宗族的责任,隐约透露出批评的立足点从社稷民生开始转向道德伦理。
这样的转变应该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态势有关,也和税收以及徭役制度的改变有所关联。在这样的情况下,“赘婿”有可能从社会多余者的地位上摆脱出来,而仅仅处在家庭赘疣的位置上,在道德节操、宗法伦理等方面面对来自士人以及世俗的非议和指责。
从某种程度说,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男女双方的需要,可以视为一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利益交换。在“利益交换”这一点上,入赘体现得尤为明显。“入赘”的女子一方通常在财力上处于强势地位,在婚姻中,她们付出的是金钱,得到的则不仅是男子个人的劳动力,更重要的是其延续女方子嗣宗族的承诺和能力。(https://www.daowen.com)
在通常情况下,“赘婿”不仅居住在女方的家中,照顾女方的家业和长辈,也担负了妻子家族宗祀延续的职责。他们要将自己的姓氏改成妻子的姓氏,或是让自己的子女跟随母姓,以承续妻家的宗族。
但问题由此而来,赘婿成为妻家宗族的延续者,也就意味着他们同时舍弃和背叛了对于自己长辈以及宗族的应有责任。考虑到在这一过程中,“钱财”是诱发背叛的决定性因素,赘婿也就更容易为此承担各种骂名和指责。
如北宋的王蘧,据说是因为贪念一个寡妇的家财,“屈身为赘婿”(13),因此“素为士论所薄”(14)。中国古代的婚姻原本就有漠视情感的倾向,而在这一类婚姻中,由于利益交换的色彩过于明显,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原始动机是怎样的,“家财”都是足以遮蔽其他的因素,既成为别人眼中入赘的全部目的所在,也成为赘婿最易受到攻击的软肋。
而在一些论者看来,入赘所蕴含的危机不仅仅局限于为了追求钱财而导致的个人的道德败坏,其对于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伦理的破坏作用同样不可小视。
元人孔齐所撰的《至正直记》中有一条“赘婿俗谚”:“人家赘婿,俗谚有云:‘三不了事件。’使子不奉父母,妇不事舅姑,一也;以疏为亲,以亲为疏,二也;子强婿弱,必求归宗,或子弱婿强,必贻后患,三也。”(15)孔齐自己便曾做过赘婿,这一番亲身说法较之旁人无疑更具价值。根据孔齐的记载,赘婿扰乱了男女双方家庭内部的正常秩序,不仅使得固有的人际关系处于混乱的状态,也影响到了原本的承祀和财产继承,为更严重的冲突和危机埋下了隐患。
在明人郎瑛的口中,则直接将赘婿斥作“甚为非礼”(16)。至于如何“非礼”,文徵明说得更为明确:“驯而习之,往往不知其姓之所自出。不知姓之所自出,而眛昭穆之叙。”(17)赘婿入赘之后的改姓,变乱的不只是家庭内部的秩序,更是整个纲常礼法,倘若入赘之风盛行,那么以父系氏族血脉的延续作为清晰标尺的社会必将陷入混沌和紊乱之中。
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母系社会婚姻形态的遗留,在以夫权、父权为核心构筑起来的父系社会中,即便“入赘”没有伤害到任何人的实际利益,它仍然会被大众所歧视,因为它伤害了男性的自尊,伤害到了男性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特别是在延续后嗣方面天然拥有绝对权力的合理性。
这也可以充分说明明清之际的士人为何会对入赘有极为猛烈的批判,并将之视为“事之最悖者”:
聘妇而求赘婿,臧获之心也。古之行礼者纳带一束,束五两,两五寻,此货财之则也。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贾谊谓之恶俗。秦之行戍也,先发赘婿贾人,后乃市籍之民,则知赘婿之风,黩货弃礼,彼俗亦贱之久矣。且以女待男,非所以养廉耻,先配后祖,非广嗣继宗之义。妇已归矣,而非其家,是无归也,三义皆失焉。事之最悖者,士大夫之家确乎不可行也。(18)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赘婿”在近古以来的社会中仍然受到歧视,但他们总算摆脱了被国家集体征发、大规模毁灭的危险。虽然“赘婿”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和奴婢相去无几,可他们并没有被列入“倡优隶卒”之类的贱民名单。
实际上,论者也多看到了元代以后赘婿地位有所上升的事实,例如有论者从“法律关注的增多和制度的规范”的角度着眼,认为“赘婿在法律上的地位稳定下来,其权利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19)。至于其中的原因,或许是受到元代统治者蒙古族婚俗的影响。(20)
但应当指出的是,不管赘婿在制度和法律层面的地位如何提高,在时人的意识中,对于赘婿的种种偏见却从未改变甚至是减弱过。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偏见往往纠集在一起,烙在现实中的赘婿身上,成为他们一辈子难以磨灭的印记。
颇具意味的是,在明清通俗小说中,保留了大量有关入赘的描写,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耐人寻味的赘婿形象。这些“赘婿”正处在现实地位有所提升但骂名依旧的特殊历史境地中,既担负了千百年来的歧视和冷漠,同时也纠结着现实社会所透射的非议和偏见。然而作为一种文学化的表达,他们又出入于真实与虚构之间,体现了超越固有观念和社会准则的某种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