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本书考察的是明清通俗小说中的婚姻叙事。可以看到,在情节要素、人物塑造、情节建构、意旨表达、叙事视角、叙事时间、叙事空间等各个方面,婚姻都与小说产生了极为细密的融合,并由此形成了婚姻叙事这一独特的叙事类型。

婚姻叙事的形成与现实中的婚姻有密切的关联。这里所说的现实婚姻,不仅是指本书“导言”中所言的第一层次的婚姻,即在相当程度上符合历史真实的写实的婚姻,也包括第二个层次虚体的婚姻,即在婚姻方面所折射出的时人的情感态度、道德观念、伦理意识、家庭责任、世俗心理等。所有这些写实的和虚体的婚姻共同决定了婚姻会以怎样的形态进入小说,但最终决定婚姻以何种状貌呈现在小说中的,除了现实的婚姻之外,更为重要的因素则是“小说”本身。

从本书第一章所探究的内容开始,就不断涉及礼制化与小说化之间的冲突,从中不难发现,现实婚姻进入小说的过程其实充满了各种波折,两者之间的融合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般顺畅。在很多情况下,现实婚姻的礼制规定和繁复程序限制了情节的展开和故事的叙述,因此小说作者会对现实礼制进行选择和改造,以适应小说叙事的要求,例如“一言订婚”以及“以诗为聘”等便是如此。但这种纯小说形态的婚姻又与现实婚姻迥然相悖,两者之间的裂痕之大不仅难以取信于读者,也与小说曲终奏雅的情节终点无法吻合。因而,小说作者往往会对纯小说形态的婚姻进行礼制化的遮掩和修饰,“科举式订婚”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这一原因。

经过了以上步骤,最终呈现在小说中的婚姻成为一个矛盾体:礼制化与小说化的冲突和捏合都体现在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小说的婚姻叙事也由于这些选择、改造、遮掩、修饰的曲折过程而得以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以缔结婚姻为结局的诸多小说而言,由于情节终点既定,因此似乎极易落入缺乏悬念感与模式化叙述的窠臼,也会招致诸如“把结婚当成结局”是一种“愚蠢写法”(1)的嘲讽和责难。但倘若我们在意的不是缔结姻缘的结局,而是对追寻婚姻的过程给予更多的关注,则以礼制化与小说化的冲突为代表的这些内在特质,以及由此带来小说各种元素复杂纠合的可能性,则为我们探寻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写作心理以及相关叙事类型的确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角度和范本

不仅小说中的婚姻显现出与现实婚姻截然不同的文学幻景,与其他类型的叙事相比,婚姻叙事也有着自身的特性。综合本书所谈的几部分内容——订婚、入赘、纳妾、私奔、离异,除了作为婚姻起点的订婚之外,它们或是非正常的婚姻形态,例如入赘、私奔,还可算上与普通一夫一妻的婚姻有所不同的纳妾,以及订婚中的“指腹为婚”;或是婚姻中非正常的状态,例如离异。也就是说,“非正常化”是本书所探讨的婚姻叙事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非正常化”的产生不是由于笔者对于小说中婚姻的有意选择,而是基于大量小说文本中婚姻叙事的现实状貌。颇具意味的是,婚姻本身往往蕴藉着世人对于岁月静好的安宁生活的想象和追求,但在小说中,“非正常化”却反而成为婚姻叙事最为重要的特征。

这一反差的产生正与婚姻趋于平稳安宁的现实属性有关。对于热衷叙述婚姻的小说作者而言,倘若完全将现实生活中波澜不惊的婚姻生活搬入小说,无论他们再如何选择或修饰也难以获得别样的小说意趣。因此,书写非正常的婚姻形态或状态便成为作者颇为自然的一个选择。也就是说,当作者刻意追求耳目之内、日用起居之奇的时候,婚姻恰恰给予了小说作者双重的情节契机:对于日常化生活状态的展示以及“奇”之效果的实现,前者来自婚姻的现实属性,而后者则来自小说婚姻的“非正常化”。

这种“非正常化”体现在很多方面,以小说中的人物为例,无论是第二章所讨论的赘婿还是第三章所论及的妾都往往会被塑造成颠覆正常家庭秩序的恐怖力量。从这个方面说,相对于固有成员,赘婿和妾都是骤然闯入家庭内部的陌生人,并且他们随时有可能从家庭中脱离出去,家庭成员对于游移不定的外来者的集体戒备和敌意,造成了赘婿和妾都会成为令人恐惧的“精怪”。而从另一方面说,对于小说叙事而言,却急需动荡不安的赘婿和妾,仅仅是这样一个外来者加入,整个平静而稳固的家庭秩序就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原本简单而单调的夫妻关系也会充满了各种复杂变幻的可能性。婚姻在为小说提供完全日常化的现实生活的同时,也通过“非正常化”轻而易举地实现了对于让人拍案惊奇的小说情节的建构。

婚姻的“非正常化”为小说作者的写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资源和契机,但小说作者对于“非正常化”婚姻的忍受程度却不是无限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有限的,小说中的私奔叙事和离异叙事便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从小说叙事的角度说,私奔是促成男女之间婚姻最为便捷的方式,也能激起剧烈的情节波澜,并能够极大地拓展小说中的叙事空间,但小说作者对于私奔的态度却始终处于非议和责难的单一维度。在这一点上,离异更是如此。离异可以说是最为“非正常化”的婚姻状态,而小说中的离异则营造了婚姻和情节的双重绝境,同时亦为作者的绝地反击、将绝境化解并转化成为情节妙境留下了巨大的发挥空间。小说作者也确实抓住了这一机遇,将离异变为一种充满张力并且能够收放自如的叙事类型。尽管如此,小说作者却似乎对于离婚充满了天然的抗拒,他们非但没有将离异中蕴藏的情节潜能充分发挥出来,而且无论情节如何变化,他们最想完成的不是千奇百怪的离婚叙事,而是用万变不离其宗的离异故事去促成完聚。换言之,在经历了最为非正常化的婚姻状态之后,所有离婚叙事的终点都是回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中去。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非正常化”婚姻在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真实处境,它们既是婚姻叙事中小说意趣的根源,同时也随时处于被批驳、被责骂,直至最后被纠正的窘境。这酷似小说中的妾,如果没有“妾”,小说中所有的纳妾叙事“贤妻纳妾”“妒妻美妾”“一妾破家”和“连环为妾”都无法存在,然而妾却是最适合推卸各种责任的对象,并且随时会被抛弃,甚至妾自己也会将“妾”身份的摆脱作为人生之中最大的胜利。因此,从根本上说,“非正常化”的婚姻只是婚姻叙事的表象,对于正常婚姻的追求和维护才是婚姻叙事的实质。

这一状况的产生与小说作者的性别有着紧密的联系。实际上,也可以将婚姻视为男性与女性的对峙,而在婚姻叙事里,女性往往在对峙中占有绝对的优势。根据本书各章所涉及的内容能够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女主角可以成为订婚中的媒妁,掌控她们自己以及那些竞争者的婚姻;在入赘中,女性则天然地是婚姻中的“第一性”;在纳妾中,每一种情节模式都离不开妾,甚至同为女性的“妻”和“妾”几乎可以构成“贤妻纳妾”“妒妻美妾”等情节模式的全部;此外,“淫奔”的隐含主语就是女性,而女性也往往是私奔的提议者、决策者和实行者;而在离异中,由女性主导的“弃夫”亦是重要的叙事类型。因此,从性别的角度看,女性是婚姻叙事中的主角,男性则是配角。相对于明清之际父权社会的现实境况来说,这同样是“非正常化”的。(https://www.daowen.com)

女性成为这些婚姻叙事的主角,也带来了小说叙述的一系列变局,例如从女性的视角出发大量地叙述与婚姻有关的故事;经由女性足迹的延伸营造不同于男性的新的叙事空间;通过对于女性微妙心理的发掘培育更深层次的情感意蕴;将女性置于深闺之外的复杂环境,以展现她们更多面相的性格,凡此等等,都因为女性在婚姻叙事中的主角地位而出现在小说中。这也是婚姻叙事会和其他以男性为主角的叙事类型例如科举叙事有显著区别的一个关键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女性在婚姻叙事中的重要地位给小说的叙述带来了诸多的可能,但小说作者对于这些可能的实践却极有限度,如本书在第二章入赘叙事中所指出的:小说作者有可能会试着站在女性的立场去营造情节、叙述故事,但性别的差异决定了这样的尝试只能是浅尝辄止。所谓性别的差异,既指男性与女性在婚姻中彼此立场的不同,更指的是在婚姻叙事中两者地位的差别。

表面看来,女性是婚姻叙事的主角,但倘若再深入探究,便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无论是作为媒妁替未婚夫聘定其他女性的女主角,还是代自己的丈夫纳妾的贤妻,抑或是为了某个男性而舍弃所有去淫奔或是私奔的女子,她们的背后都站着一个男性,她们不是在做着男性想要企及但难以完成的事,就是在实践男性觉得应由女性来做会对他们更好的事情,男性的欲望和意愿左右着这些女性所做的一切。同时,男性的欲望和意愿也决定着女性在做完所有事情后所受的评价。“贤妻”身上的令名,以及那些私奔和弃夫的女性所遭受的非议与责难便是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男性从来没有放弃自己在婚姻中“第一性”的地位,无论在现实婚姻中还是在小说的婚姻叙事中都是如此。

以上所述亦可以解释小说作者在“非正常化”婚姻和正常婚姻之间的取舍。对于那些身为男性的小说作者而言,在试图营造一个文学化的婚姻幻景的同时,他们也在极力维护婚姻中男性的地位。这两者之间是统一的:婚姻幻景的营造本身就来源于小说作者现实社会地位的低微,而对于男性婚姻地位的维护则被视为这个幻景不可或缺的元素。因此,小说作者会“非正常化”地将女性作为婚姻叙事的主角,就如同他们依赖于“非正常化”的婚姻去叙述故事,但所有一切都必须回归婚姻的正常境况,即男性对于婚姻的绝对主导,换言之,也就是消除所有非正常的婚姻形态或状态,回归到男性掌控一切的“正常”的婚姻秩序之中。这一点在入赘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入赘是男性在婚姻中地位最低的一种婚姻形态,但在小说入赘叙事中,赘婿的种种不堪境遇都会得到很好的遮掩和修饰,而这些男性也往往会通过发迹变泰在婚姻中反客为主。相对于现实中的入赘,这一入赘叙事又是“非正常化”的,但小说作者正是通过对于这种“非正常化”婚姻形态的“非正常化”的写作,实现了以男性为主导的婚姻正常化。

由此可以发现,从叙事上说,小说作者并非在现实婚姻给予小说的各种可能性的方向上自由驰骋,而是有节制地在“非正常化”与“正常化”之间来回摆荡。这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将所有婚姻叙事中的未知空间都完全探索一遍,浅尝辄止是他们的常态。前面所说的女性在叙事中未能充分舒展开来便是一个显例。甚至这还会导致叙事上的故步自封,本书第五章在讨论弃夫时所谈到的对于潜在架构的复刻和故事新编中的经典重复就说明了这一点。

与其他婚姻相比,本书所涉及的婚姻多是“非正常化”的,就婚姻自身的过程而言,这些婚姻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婚姻缔结,诸如订婚、入赘、纳妾、私奔都可大致归于此类;一类则是婚姻终结,例如离异。从小说的叙述来看,入赘、纳妾等当然不止于达成婚约的那个时间点,而是会延伸到日后漫长的婚后生活,但日后发生的一切都由婚约缔结而起。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离异属于婚姻终结,但小说中所叙述的离异却往往朝着完聚的方向行进,甚而“休妻”往往成为一种取径独特的恋爱方式:在夫妻双方的生活轨迹开始分离的时候,他们的情感才开始真正走到一起,并且他们还会以重新拜堂的方式宣告恋爱的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小说中的离异也是一种缔结婚姻的形式。因此,本书所讨论的婚姻也就只有一类,即对于婚姻的缔结。所有的一切都只是为了追寻缔结婚姻,这再一次说明了小说作者对于正常化婚姻的极度需求,也再次反衬出小说作者的现实处境。

颇具意味的是,虽然婚姻缔结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婚姻叙事,但婚姻并不是小说中人追求的全部,对于士人而言,科举同样是他们汲汲以求的目标。在明清通俗小说中,婚姻和科举也充满了各种微妙的联系,在本书的探讨中也不断涉及这一点,例如科举与订婚产生的纠葛、“科举式订婚”的出现、监生和赘婿在人物形象上的异同、名魁金榜与入赘乔门之间的关联、女子私奔与士子赴考所经历的相似的江湖之险……在这些方面,婚姻都和科举耐人寻味地连缀在一起。如果说在婚姻叙事的内部是男性和女性的对峙,那么在小说内部,则充斥着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也提供了一个两者彼此观照的更好的角度。

两者有很多共同点,在细部元素的吸纳、人物形象的塑造、文学幻景的营造方式、小说作者现实处境施加的影响、情节模式的产生等各个方面都非常相似,但也有很多明显的不同,对此,在本书的论述过程中也多有提及。从相似度的角度说,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科举和婚姻都是小说中至关重要的情节动力,正如同所有的婚姻叙事都可以归结为“婚姻缔结”,所有的科举叙事也都可以归纳为“科名追求”。对于婚姻和科名的追寻引发了几乎所有的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而在小说中,这两种叙事又往往合二为一,并常在情节终点实现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在任何一方都足以成为强大情节动力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联手能够成倍地提升小说的情节动能。除了获取更大的情节动力之外,这两种叙事的合二为一还与两种叙事最为重要的不同相关。

如本书导言中所论,由于科举制度的严密和程序既定,小说人物多只能遵循固定的路径行进,而婚姻则缺乏这样的严整度,反而具备了更为灵活的叙事潜能。这固然是婚姻叙事相对于科举叙事所拥有的优势,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正由于婚姻在严整程度上不能和科举制度相提并论,因此当科举制度的完整和缜密为小说情节的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依托和便利,并成为小说情节可以依附的构架的时候,婚姻却无法提供这样的资源。

从这个角度看,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最关键的差别也就在这里:基于科举制度,在科举叙事内部可以独立形成体系完整、成熟稳固的小说构架,而在婚姻叙事内部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婚姻叙事必须在其他叙事类型中寻找可供自己形成小说构架的资源,首先进入其视野的,正是作为其对立面的科举,这可以充分解释小说中“科举式订婚”的出现及其在其他订婚叙事中的蔓延。不仅是订婚叙事中婚姻与科举的融合,婚姻叙事和科举叙事在小说中的交融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得到解释:婚姻不只是通过对于科举程式的模仿建构属于自我的小说架构,在更大的范围内,婚姻会通过对于科举制度的依附而获得更为严整而庞大的架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小说人物遵循着科举程式有条不紊地一步步迈向科名的时候,婚姻也在一步步循序渐进地走向缔结。婚姻叙事通过对于科举的内部模仿和外部依附,完成了对于小说构架的获取,而婚姻叙事也便由此成为在各个方面足以与科举叙事分庭抗礼的叙事类型。


(1) 佛斯特著,苏希亚译:《小说面面观》,台北:商周出版,2009年版,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