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夫:经典架构的袭用及改编
据本章开头部分所引,尽管程度极为有限,明清的法律还是用“三不去”保护了婚姻中女性的一些基本权益,但同时,它们又用了更大的篇幅以及更为严苛的条文禁止并惩罚女性的“背夫而逃”。这也就是说,虽然有“七出”的条件和“三不去”的限制,可男性还是握有离异的主动权,他们可以完全不顾及女性的态度和意愿而独力终止婚姻。对于女性来说,她们则没有这样的权利,不论她们对婚姻有多不满意,持有多么强烈的离异愿望,只要她们的丈夫不同意,这些女性都不可能从现有的这段婚姻脱身出去,这也就是所谓的“妇人义当从夫,夫可出妻,妻不得自绝于夫”(36)。
因此,如果婚姻中的妻子一方想要离异,唯一的合法方式只能是获得她丈夫的同意。由于这样的离异方式与纯粹由男性主导的“休妻”不同,姑且可以称之为“弃夫”。
在《东谷赘言》中有这样一段话:
或问古来亦有夫为妻弃者乎?予曰:“太公望为妻所弃,耄故也。朱买臣为妻所弃,贫故也。鲁秋胡志淫而忘亲,其妻能以一死而绝之,其志也烈哉!晏子之御,气盈而志陋,其妻能镌谯之以求去,其志也伟哉!”(37)(https://www.daowen.com)
这段话一共列举了四个历史上或是传说中最有名的“弃夫”的例子,但究其实质却只有两类:一类是因为嫌弃丈夫的“耄”或“贫”而要求离异,如太公望和朱买臣的妻子;另一类则是因为鄙薄丈夫的为人而“弃夫”,秋胡和晏子之御的妻子都可归入此类。同样是“弃夫”,两类女性所受到的评价却截然不同,第一类女性一直受到各种嘲笑和唾骂,甚至死后也不能安息,她们的墓被称为“羞冢”(38)。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第二类女性则被世人视为“奇女子”,人们用各种言辞赞颂她们的“烈志”和“伟志”。
巧合的是,明清通俗小说中的“弃夫”故事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正对应了前面所说的这两个类别。方便起见,第一类故事可以名之曰“朱买臣妻式”,第二类则可用“秋胡妻式”加以指代。这一部分便先从“秋胡妻式”的“弃夫”故事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