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订婚”到“公案”

2.从“订婚”到“公案”

在前面提到的《张于湖传》中,潘、陈二人为了结成夫妇,不得不递诉状到官府,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婚姻问题。而凭借“指腹为婚”约定的姻缘,最终却必须靠打官司来成就,正是明清小说中关于“指腹为婚”颇为常见的一种情节设置。虽然在其他的订婚叙事中也会发生由悔婚引发的公案,但类似事件在“指腹为婚”中的发生频率却更高。

按照这一眼光进行审视,《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之《苏县尹断指腹负盟》与《戴府尹断姻亲误贼》、《廉明奇判公案传》的《韩按院赚赃获贼》、《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第五十四回《判奸友劫财》等诸多小说中发生的故事莫不如此。

这几篇都属于公案题材的小说,除了《苏县尹断指腹负盟》一篇外,都有基本相同的情节模式:其一,两家指腹为婚;其二,十数年后,男方家道败落,女方欲图悔婚;其三,“指腹为婚”中的女子不愿另嫁,让侍女拿些钱物资助男子;其四,侍女被杀,财物被劫,男子受到女方杀人劫货的指控;其五,官员查出案件实情,并主持男女两方成婚。《苏县尹断指腹负盟》的情节则更为简略些,省去了第三、第四两个情节,让男女双方直接因为悔婚而对簿公堂,而结局则与其他几篇并无二致。

暂不考虑这几篇情节相似的小说之间可能的因袭关系,可以看到,尽管发生了严重的刑事案件,但真正使得婚姻之事变异成为一出“公案”的,却是“指腹为婚”中女方的悔婚行为。

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指腹为婚”中的所有悔婚事件里,最初倡议“指腹为婚”者,也是最后赖婚之人。《苏县尹断指腹负盟》里的叶荣、《戴府尹断姻亲误贼》中的邹士龙,还可算上《终须梦》里的蔡斌彦、《炎凉岸》中的冯国士,“指腹为婚”的婚约都是由他们首先提起,而在若干年后,这些人无一例外都意图悔婚,究其悔婚的根源,便在于一个“利”字。

可以看到,在提议“指腹为婚”的时候,婚姻两方的门第、财产、地位大体相当,这样的联姻可以保持甚至提升两方的既得利益,稳固彼此的社会地位。因而,虽然双方“雅相交厚”(162)往往是“指腹为婚”的直接动因,但彼此利益的权衡才是双方能否成为亲家的决定性要素。例如在《炎凉岸》中,冯国士之所以急着要与袁七襄“指腹为婚”,就是因为袁七襄担任抚院吏书,可以做个依靠,免得被他人欺负。而袁七襄能答应下来,也是由于冯国士是个秀才,又是富户,这样的联姻至少从表面看是有利无害的。

可是时过境迁,婚约中的一方家道往往会衰落下去,这也就意味着原本的利益关系荡然无存,为了追求新的利益链接,悔婚之举便不足为奇了。“指腹为婚”的盟约因为利益而确立,又由于新的利益而崩塌,从“利”始,至“利”终,完全规避了爱情的存在,正反映了“利”与“情”二者在“指腹为婚”中的真实地位。从这一角度看,不管有没有发生,也不论最后能否得逞,代表了利益至上的“悔婚”,才是切合了“指腹为婚”根本特质的“正当”行为。

奇特的不是“悔婚”的行为,而是“悔婚”的结果。在前述小说中,官府的裁决都是一致的:维护指腹为婚的约定,谴责悔婚者的行为。而事实上,倘若仅仅依据当时的法律条文,这样的判决都是“非法”的。

早在宋朝时,司马光就对“指腹为婚”有诸多非议,认为其往往会导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163)。此后,从元至清,历朝都明文禁止“指腹为婚”。元代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164);明朝在洪武年间就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165);清朝也是如此:“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166)

立足于当下利益的“指腹为婚”绝不会考虑到日后的状况,而相对于其他订婚而言,“指腹为婚”的特殊之处便在于从“指腹”到“成婚”之间有巨大的时间间隔,其间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会导致日后的利益状况发生极大的改变。因此,“指腹”也就往往意味着不能“成婚”,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纠缠、纷争、诉讼不可避免。原先的亲家成为公堂之上剑拔弩张的仇家,原本应当喜庆和美的婚姻之事却成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不安定因素。这也成为自元朝以后,历朝都明确禁止“指腹为婚”的缘由所在。

由此再来看那些小说中的描述,会发现“指腹为婚”非法的蛛丝马迹。《苏县尹断指腹负盟》中便道“且割襟非正律”(167),正说明了这一点。依据前述的律例规定,小说中对于“悔婚”的判决与当时的法律不符,或者说,虽然“悔婚”符合了当时众多“指腹为婚”事件最终的真实情况,但是小说作者在描述官员如何进行判决的时候,却抛开了律例,进行了某种虚构。

实际上,尽管小说中的判决与律例不符,但这一判决也并非完全是无中生有。据《明实录》,嘉靖年间,大学士桂萼曾经上书建议严禁“指腹结襟”,礼部复议桂萼上书的时候,却答复道:“祖制严禁指腹结襟之弊,又必有司善体朝廷之意,不劳民伤财,而可以阴助政化之成。若不论地方所宜、人情所欲,一概取必,则驱迫条约,必非妇人女子所便,或反戾于风俗。”(168)也就是说,礼部并没有完全赞同桂萼这一合乎礼制的建议,其理由主要在于“风俗”二字。如前所述,“指腹为婚”在元代以后应该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民间婚俗,且这样的风俗竟然强大到连律例都必须退避三舍的地步,足见其在当时的流行程度和影响力。(https://www.daowen.com)

在小说中,在将“指腹为婚”看成“世道之常”的同时,又视其为“最是一节歹事”(169),这样的民间解读,与朝廷大员在风俗和律例之间难以抉择正属同脉。由此可以说,尽管与律例不符,但小说还是如实反映了当时的现实情况:虽不合法,并会受到世人的指责,但由于“指腹为婚”的现实存在,在民间却仍有充分的合理性,会受到官方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与礼部主要因为“风俗”二字而对“指腹为婚”表示出某种默许不同,小说中的官员对于“指腹为婚”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对“信义”的支持。

在《苏县尹断指腹负盟》中,断案的县官便在判词中写道:“世不唐虞,民皆狡猾。逞私智以欺贫,藉威势以行侥。轻谤寡信、贪财灭义者,比比然也。”(170)言下之意是,官员谴责那些悔婚者,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责斥那些“轻谤寡信、贪财灭义”的行为,提倡遵信重义的民风,这也多少回避了指腹为婚的“非法”与民间婚俗现实存在的“合理”之间的矛盾。从这一角度看,最初倡议“指腹为婚”者,也就是最后的赖婚之人,这样的情节设置,正是作者在以小说的方式去谴责“失信”者。从根本上说,这与借官员之口责斥其寡信灭义是一致的。

颇具意味的是,不仅几乎所有的提议结亲者最后都是悔婚之人,并且悔婚的基本上都是女方,这样的情节设置同样别具意义。小说的作者均为男性,大多都是没有获得显赫功名的下层文人。因此,在“指腹为婚”的相关情节中,男方的处境卑微、家境贫寒便带有浓重的自况意味。从这一角度看,女方因为蔑视男方的家境而产生的“悔婚”行为,便可以视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以小说作者为代表的下层文人所受到的蔑视和欺凌的一个缩影。就此而言,对于“悔婚”的谴责,就不只是官府基于信义的秉公执法,同时也是小说作者寻求社会信义的现身说法。

与作为失信之人的父母不同,婚姻之约中的女子对于悔婚行为又都采取了极为坚定的反对态度,并通过各种方式促成原本婚约的实现。例如《韩按院赚赃获贼》等小说中的女主角,便都有一番在暗地里资助未来夫婿的举动。

这些女子的行为给冷冰冰的公案小说增加了一层脉脉的温情,可这一温情又往往与爱情无关。在《韩按院赚赃获贼》中,高季玉从未见过与其有婚姻之约的夏昌期,其不同意悔婚的理由是“不当负义信”(171)。《判奸友劫财》里,当孟应梁想悔婚时,孟淑姑也是企图以“君子以信处人,以义服人”“必当不负义爽信则可”(172)来说服自己的父亲。也就是说,除了官府,小说作者将主持信义的希望同时寄托在这些女子的身上,期望这些女子能够摒弃对于财产、身份以及地位的偏见,用不计得失、不顾后果的以身相许来体现对于信义的坚守。

在涉及“指腹为婚”的情节中,这种对于信义坚守还会以别样的方式进行。在《醉醒石》第四回《秉松筠烈女流芳,图丽质痴儿受祸》中,程翁之女菊英本已许配张秀才之子张国珍,但财主老徐为了让儿子能强娶菊英为妻,竟将程家告上公堂:

老徐不知那里寻出一付衫襟来,道:“小人当日与程翁同为商,两下俱妻子有孕,曾割衫襟为定。后边小的生男,他生女,小人曾送金镯一双、珠结二枝、银四十两,谢允。后来他妻嫌小人隔县路远,竟另聘张家。”(173)

最后官府的判决则是程家与徐家结亲,就在要被当堂发领做亲的途中,程菊英在轿子里自缢而亡。从情节上看,这里也出现了“指腹为婚”,以及由“指腹为婚”所引发的公案。不同的是,“指腹为婚”只是捏造出来的骗婚强娶的借口,而官府对于“指腹为婚”的支持则不是基于信义的秉公执法,而是偏向财势的徇情枉法。即便有如此显著的不同,但程菊英对于婚约以及信义的坚守却与上述“指腹为婚”中的女性如出一辙。如小说中所说:“取义有同心,姻盟矢不侵。道言相砥砺,古道尚堪寻。”(174)无论是对于“指腹为婚”的不离不弃,还是对于捏造的“指腹为婚”的反抗,所体现的都是恪守婚约代表的信义。

然而换一个角度,会发现“指腹为婚”其实正与科举中人显达后的停妻再娶颇有可比之处:二者同样都会面临悔婚的巨大风险。《风流悟》一书中便说道:“故汉光武说道:‘富易交,贵易妻。’是说破千古不安分的世情。宋弘答道:‘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是表明千古当守分的正理。然当今之世,遵宋弘之论者,百不得一,依光武之言者,比比皆是。”(175)光武不仅是“指腹为婚”的源头,同时也成为停妻再娶者的理论依据。男子在失意时可以要求女子不顾一切地恪守信义,在得意后则将信义二字置诸脑后,这种从“无奈”到“无视”的转变同样说明了信义的无足轻重,以及信义在婚姻与人生中的真正分量。

总之,在“指腹为婚”的故事中,无论是官员笔下的判词,还是女子口中的说辞,都是以信义为本。在这一过程中,至少在表面上,“指腹为婚”从“利益”的代表变为信义的载体,而仍然受到忽视的还是本应成为婚姻主导的“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