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左右逢源的机遇
说到离异案件的复杂,《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的一个案例突出地表明了这种案件到底会有多难审理:
余自西域从军还,宿其署中。间有幼女幼男皆十六七岁,并呼冤于舆前。幼男曰:“此我童养之妇。父母亡,欲弃我别嫁。”幼女曰:“我故其胞妹。父母亡,欲占我为妻。”问其姓,犹能记。问其乡里,则父母皆流丐,朝朝转徙,已不记为何处人矣。问同丐者,则曰:“是到此甫数日,即父母并亡,未知其始末。但闻其以兄妹称。然小家童养媳,与夫亦例称兄妹,无以别也。”有老吏请曰:“是事如捉影捕风,杳无实证,又不可刑求。断合断离,皆难保不误。然断离而误,不过误破婚姻,其失小;断合而误,则误乱人伦,其失大矣。盍断离乎!”推研再四,无可处分,竟从老吏之言。(112)
前面所说的“必不能断之狱”当然只是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偶然事件,而这则记载却直观地体现出现实中的官员在审理离异案件时的困惑和无奈。究竟是“断合”还是“断离”,对于这些官员来说,有时竟是一个无法作答的难题。而难度不仅仅来自前面所论及的离异事件本身的复杂,还在于官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所必须承载的道德压力。
如本章第一部分所论,替别人写休书被视为“天下第一伤天害理的事”,在旁人已经决定离异的情况下,仅仅是替人执笔都需要担负“伤天害理”的指责,由此可以想见官员在拆散一对现成夫妻、判决双方离异时所可能遭受的舆论抨击以及内心煎熬。因此,正如小说中所说,“况断离一事,从来为民上者所不忍为”(113),即使案情并不复杂,官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仍会格外谨慎,并且会以维持婚姻而不是中断婚姻作为优先的选择,反映在小说中,也就是所谓的“婚姻而判合本为常例”(114),或是“为官的把人夫妇只有断合,没有断离的”(115),相对于“断离”,“断合”是更为常见的情形。
在《明镜公案》的《詹县令判合幼婚》里,十六岁的苏丽卿嫁给了十三岁的林达常,苏丽卿嫌林达常年纪太小,难以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在家中日求改嫁”。此事被呈上公堂,县令詹揆审知案情,认为苏丽卿应该“从一以终,不可无故求异”,并写下判词,其中有道:“几回伤感思春意,有此情,无此例;只判合,难判异。”(116)若干年后,林达常长大成人,并与苏丽卿生下一子,一家和乐。苏丽卿路遇詹揆,表达了对于詹揆当年“判合”而没有“断离”的谢意。从案情上说,这个离异案件没有丝毫的繁复之处,但官员的判决却颇为耐人寻味。从“有此情”上看,詹揆认可了苏丽卿要求离异的合乎人情,之所以驳回了她的请求,是由于“无此例”。这也透露出面对离异案件的官员的态度:“情感”在婚姻中并不是一个必备品,依据法规、成例、道德、伦理等要求,维持婚姻形态表面的稳固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毕竟如同小说所显示的那样,林达常是会长大的,夫妻情感也是可以慢慢培养的,而婚姻一旦“断离”就无法再延续了。
有关“断离”,在《宛如约》中还出现了更为有趣而极端的情况。显宦之后李公子与晏小姐两人“丑男配丑妇”,结成夫妻。成婚后两人都极为不满,并互相憎恨,最后竟然不约而同地向对方下毒,“一时内外双双同毙,幸得各父母灌救”,方才又活转过来。此事被上奏到天子那里,在如何处理这件事上,天子也犯了踌躇。按说两人势同水火,夫妻情意全无,完全符合“若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者,其情不洽,其恩已离,不可复合矣”(117)的情况,可以依据律例让他们离异,可天子却认为“若要断离,又无此理”(118)。也就是说,在“理”面前,情感和律例也都可以置之不理。
将“断合”放在“断离”之前进行优先考虑,这一做法无疑体现了官员甚至天子在处理复杂离异案件时的小心翼翼。即便婚姻本身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断离却会“伤天害理”,造就更大的错误,因此,与其主动去犯错,不如顺其自然,哪怕其中充满了显而易见的不近人情。对于小说作者来说,当他们将“断合”还是“断离”的难题置于这些官员面前,并让官员优先去选择“断合”的时候,他们却发现了另外一种可能性:森严的公堂不是终结婚姻的宣判所,而是玉成姻缘的月老之地。
在《龙图公案》的《龙骑龙背试梅花》一则中,徐卿、郑贤原本是同窗,又结为儿女亲家。若干年后,郑贤身故,其子郑国材家资消乏,生活贫困。徐卿有意悔亲,意图将女儿别嫁他家。其女淑云却心系郑国材,让婢女雪梅给他送去钱财。此事被学吏庞龙听见,劫走钱财,杀死了雪梅。从情节看,这个故事和本章第二部分所说《借衣》《陈按院卖布赚赃》《陈御史巧勘金钗钿》等则极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故事的女主角淑云并未身死,被谋害的换成了她的婢女。而更大的不同则是故事的结局:公堂之上,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庞龙被押入狱中。同时,包龙图痛斥徐卿“你这老贼,重富轻贫,负却前盟,是何道理”,并当即“令淑云就在厅上与国材成了夫妇”。(119)
如前所说,小说中因为悔婚而起的案件极为常见,除了《赵县尹断两姨讼婚》这种特殊的例子之外,官员也基本上都会维护原本的婚约。但在这篇小说中,包龙图可谓更进一步,直接安排两人在判决后当场完成结婚大礼,虽然没有花烛彩缎,公堂却瞬间就变成了结婚的礼堂。
与之相似的还有《初刻拍案惊奇》的《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惑于“点绣女”的谣言,富户金声匆匆忙忙和穷秀才韩子文定下婚约,将女儿许配给他。谣言平息之后,金声懊悔起来,谎称女儿早年曾与他人定亲,将此事呈到台州府衙,“要官府断离”,与韩子文解除婚约。台州太守问出事情原委,提笔写下判词:“只缘择婿者原乏知人之鉴,遂使图婚者爰生速讼之奸。程门旧约,两两无凭;韩氏新姻,彰彰可据。百金即为婚具,幼女准属韩生。”(120)太守将韩子文与金女“断合”,而且还把金声的一百两银子判给韩子文,资助他成婚。
不仅是维护原本缔结的婚约,有些官员甚至还会在公堂上撮合根本素不相识的孤男寡女成婚,完美演绎“月老”的角色。在《云仙啸》的《裴节女完节全夫》中,知县得知李季侯是用妻子转嫁他人的钱偿还了拖欠钱粮,有些怜惜李季侯。恰好此时堂前有个等待发落的囚妇,那知县便对李季侯道“我今与你做媒”(121),要将那女子嫁给他。在知县的介绍之下,李季侯将女子领回家中,结为夫妇。
如前所论,“断离”区别于“休妻”的一大关键,便在于其具有更为确凿的法律效力。而小说作者之所以让这些官员做出“断合”而不是“断离”的判决,甚至让他们成为手牵红线的媒妁或是婚礼上的司仪,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可以看到,上述小说的男子,或是与后来成婚的女子丝毫也不认识,或是因为贫寒,无法与缔有婚约的富家女子成婚。换言之,在普通的情况下,按照事情发展的一般态势,这些男子是几乎没有可能结成这段姻缘的。而事情发生根本性的转机,则是因为官员的介入,官员让互不相识的男女成为夫妻,也让家世悬殊的未婚夫妻完聚,他们能做到这些,所凭借的恰是普通人所无法具有的那种“权威”。
在《裴节女完节全夫》中,李季侯原本不想娶那个囚妇,知县道:“我怜你是个穷人,好意赏你,你到不堪抬举。我晓得,你如今单身独自,钱粮未完,下限你好脱身逃走么?”然后又要“狱卒鹰拿燕捉,锁他出去”,此番举动“吓得季侯魂飞魄散,忙喊道:‘小人愿领’”。(122)正是在这番威逼之下,知县的好心与善意才终于被李季侯接受,将囚妇领回。
在《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里,太守的判决和态度同样发挥了强大的威慑作用,只不过威慑的不是待要缔结姻缘的男性,而是原先意图悔婚的丈人金声。书中写道:“韩子文经过了一番风波,恐怕又有甚么变卦,便疾忙将这一百两银子,备了些催装速嫁之类,择个吉日,就要成亲……金朝奉见太守为他,不敢怠慢。欲待与舅子到上司做些手脚,又少不得经由府县的,正所谓敢怒而不敢言,只得一一听从。”(123)太守的判决不但在州府的公堂之上发挥作用,也在韩子文成婚的过程中保驾护航,成为其婚姻的有力庇护。
因此,当官员在“断离”与“断合”之间左右为难的时候,作者却从中找寻到了小说情节左右逢源的机遇。他们既可以利用“断离”无可比拟的“离异”效力,将小说中的婚姻引入真正的绝境,也能善用官府在“断合”时体现出来的权威,让那些贫寒的士子完成终其一生或许也无法成就的姻缘。与此同时,他们还能够将官员在面对“断离”时的窘境转化成展现人物才性的独特场域:不仅是官员得以在其中展现他们的“神断”和“明镜”,那些骗棍也能凭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手段制造令人目眩神迷的骗局。在此过程中,由于官府审断的加入,原本多用来展现二人世界中夫妻之间冲突与纠葛的“离异”在情节上获得了更大的表现空间,家庭、家族、社会等现实生活各层次的面相都被写进了与“离异”相关的故事,在五光十色的交错中,无论是斩断情愫还是延续姻缘,所有的情感表达都获得了更为深沉的意蕴。
以上三节内容分别讨论了明清通俗小说中与“离异”有关的三种情节:“休妻”“弃夫”和“断离”。在“休妻”中,几个关键的情节元素都发生了意义上的逆转:休书成为情书,休妻之人变成多情种子,而休妻也转变成一场取径独特的恋爱。在“弃夫”里,出于教育女性的目的,作者往往用重复“朱买臣妻”经典架构的方式去写作小说,以至于这一类别的故事多有着相似的面目。在“断离”中,作者利用官员的权威去促成贫寒士子的姻缘,甚至让森严肃穆的公堂变成喜庆祥和的婚堂。所有这些都不免让人产生这样的迷惑:小说作者究竟写的是“离异”故事,还是在用他们的故事去抵抗“离异”?换言之,在写作这一类离异小说的时候,究竟哪个因素才是决定性的,是情节本身的实际境况,还是作者的主观意图?
对此,存在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明清通俗小说中的官员往往有两面性:一面是贪财趋利、攀附权势。例如在《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中就出现了一个叫梁士范的提学御史,“是个不识文字的人,又且极贪,又且极要奉承乡官及上司。前日考过杭、嘉、湖,无一人不骂他的,几乎吃秀才们打了。曾编着几句口号道:‘道前梁铺,中人姓富,出卖生儒,不误主顾’”(124)。另一面则是惜才爱才、呵护贫寒,此篇小说里的台州太守就是一个显例。有趣的是,小说中官员势利的一面往往展现在与科举有关的情节中,当小说中的士人在科举路上艰难跋涉的时候,官员的庸黯和贪暴常常成为他们大力抨击的对象。与此相反,官员的清正廉平则经常出现于和婚姻相关的情节里,前面所涉及的种种事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这意味着在“科举”和“婚姻”两件最重要的人生大事上,对于官员,小说作者有着大不相同的认识。基于现实科举中遭遇的困境,在作者的设置中,官员往往会成为束缚他们手脚的那张势利之网的重要组成。而当他们需要解决婚姻难题时,官员又会义无反顾地站在他们一边,破解势利社会对于贫寒士子的压迫和损害。从这种极端的矛盾性中可以看到作者的无奈,因为官员的前一面很可能更趋向于现实,而后一面则只是来自他们的某种期许和想象。而在他们需要去解决小说中的情节难题,让士人成就普通状态下无法完成的婚姻的时候,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去求助于阻碍他们显达并令他们切齿的那些“官员”。从这个意义上说,情节的需要或许战胜了作者的主观情绪,在拿起纸笔写小说的时候,他们不是贫寒落魄的士人,而是一个纯粹的“作者”。
但事情又并非如此简单。如第二节所说,小说作者往往将“弃夫”故事写成“女学”教材,这样的动机其实也体现在其他类型的情节中。例如在《宛如约》里,天子在如何处置互相下毒的李公子与晏小姐上犯了难,最后的处置竟是亲自做个月老,下旨让司空约与赵小姐成亲,“他二人男才女貌,自然是对玉人,相钦相爱,不失夫妇之理,使他丑夫丑妇,勤勷内外,他才晓得才貌不及司空,丑形不如赵女,自能悔悟,自羞自惭,转得和好。此乃以德化之,则不罪而罪之也”(125)。用才子佳人成婚的方式去教育那些丑夫丑妇,让他们安于现状,这是天子的初衷。而在这场独特的“断离”“断合”中也可以看到小说作者写作这些故事的一个基本动机:用小说中的“离异”去教育那些婚姻中的夫妻,尤其是女性。事实上,这也牵涉到“小说修辞的最终问题”,即“作者应该为谁写作”。而不论是“他为他自己而写作”,还是“他为他的同类人而写作”(126),小说的写作或许都是“为我”的。这也就意味着,小说作者很难脱离自我对于小说的目的性需求,成为一个完全超功利性的纯粹个体,在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之事上更是如此。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小说在各个方面都会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偏离。以人物形象而论,从理论上说,女性的离异诉求并不总是出于无法忍受贫寒,她们也会因为情感和生理需要无法得到满足而要求离异,按照现代的眼光来看,这样的诉求应当是正当合理的。在通俗小说中也不乏这样的女性,如第三节所提到的《詹县令判合幼婚》中的苏丽卿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但小说作者在写到这些女性的时候,对于她们请求的合理性总是略而不提甚至是避而不提,反而会将这些正当要求点化成为“淫”,用来显示她们性格上的可羞可鄙。
对于小说中的男性而言,问题也同样存在。例如在“弃夫”类的小说中,小说作者往往将“朱买臣妻”的故事作为自己的写作模板,但据《汉书》记载,贵显一时的朱买臣下场却并不那么美妙,在官至丞相长史之后,朱买臣和朝中重臣张汤互相倾轧,最后的结果是“后遂告汤阴事,汤自杀,上亦诛买臣”(127)。但这样的结局在“弃夫”类的小说中却从未露面,小说中的男性往往是以“红圆领、银带、纱帽、皂靴,随着雁亭。四五起鼓手,从人簇拥,马上昂昂过去”(128)的鼎盛状态结束整个故事,仿佛这样的盛景可以延续一世。事实上,朱买臣对于故妻的报复和绝情已经充分显现出他性格中的某些缺陷,这足以成为其日后被诛杀的巧妙伏笔。倘若有小说能从这样的角度塑造“弃夫”小说中的男性,势必能获得绝佳的效果,但遗憾的是,小说作者的关注点不在于此。所以他们既不断在重复朱买臣的故事,又截断了朱买臣式的结局,而只把镜头永远地定格在了那个显贵的瞬间。
事实上,如朱买臣故事一般,丈夫显贵后其妻悔而自尽并非是此类事件的唯一结局。从“郑绅少日贫甚,妻弃去。后绅拜廉察,妻再适张缊,亦任承宣使”(129)一事便可知,夫妻二人在离异后都迎来了各自显达人生的事例也同样存在,但这样的结局永远不可能被写入“弃夫”类的小说。在这类故事中,女性离异后的失意懊悔是男性显达的最佳背景,她们的羞而自尽也是此类故事的必然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小说作者从未试图探索弃夫故事中多方面的可能性,而只是在结局既定的框架中不断重复这样的女学教材。
即便如此,从自身的潜质来看,就整体而言,“离异”仍是一个充满了张力并且能够收放自如的叙事类型。例如在“休妻”类的小说里,其可以轻松地制造情节上的绝境,在“断离”类的小说中,也能够充分延展到家庭之外,就说明了这一点。作者往往会注意到“离异”中的种种特性,并将这些特性融入小说之中,使其成为小说情节的重要资源,这也是“离异”会成为小说中重要的叙事类型,并拥有“休妻”“弃夫”“断离”等分支的原因所在。
但从小说具体呈现的状况而言,情节中显而易见的一些优势却被作者放弃,小说作者并没有将“离婚”中蕴含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这正源自他们对于“离异”的天然抗拒:“弃夫”固然是他们绝对无法容忍的,便是“休妻”和“断离”也同样是如此。无论是哪种情形的“离异”,都意味着对于正常生活的严重损害,尤其对于贫寒士人来说,这几乎是人生不能承受之痛。
因此,这些“离异”小说郁结了小说作者的创作窘境:基于情节本身的特性,他们乐于使用“离异”去创作小说,可出于抗拒“离异”,他们又不愿过多谈及对于婚姻的颠覆和终结。正是在两种力量互相牵制下,通俗小说中的离异叙事才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形态:教育俗世男女尤其是“无知”女性的教材,用“离异”的故事去促成“完聚”。同时小说作者又对情节做了种种适于主观意志的改造,其中既有成功的范例——通过对于“休妻”中诸多情节元素的彻底逆转展现了情节本身令人惊诧的柔韧度,也不乏让人引以为憾之处——似乎这些“离异”小说还有潜力写得更为精致、更为广袤。所有这些都说明,那个纯粹的“作者”是不存在的,或者说,“作者”对于写作小说的这些士人而言,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身份,他们更为看重的,是婚姻中的男性。
(1)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2)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3) 刘向:《古列女传》卷四,四部丛刊景明本。
(4)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5) 明清律例中都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6)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7) 陈洪澜:《漫谈我国封建社会的离婚限制》,载《伦理学与精神文明》,1984年第3期,第22页。
(8) 《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9) 葛天民、吴沛泉:《明镜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本,第169页。
(10)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861页。
(11)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96页。
(12) 施耐庵:《水浒传》,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版,第174页。
(13)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4页。
(14) 李昌龄:《乐善录》卷四,续古逸书丛景宋刻本。
(15) 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394、1398页。
(16) 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044页。
(17) 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398页。
(18)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731、732页。
(19)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815、849—850页。
(20)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21)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446页。
(22)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97页。
(23)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731—732页。
(24)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3、24、26页。
(25) 宋懋澄:《九籥集》前集卷十一,明万历刻本。
(26)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页。
(27)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34页。
(28)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857、858、859页。
(29) 施耐庵:《水浒传》,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版,第174—175页。
(30) 施耐庵:《水浒传》,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版,第173页。
(31) 守朴翁:《醒梦骈言》,《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首都图书馆藏稼史轩刊本,第341页。
(32) 李渔:《十二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消闲居刊本,第588—589、613、614—615页。
(33) 李渔:《十二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消闲居刊本,第600—601页。
(34) 李渔:《十二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消闲居刊本,第617页。
(35) 李渔:《十二楼》,《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吴晓铃藏消闲居刊本,第619页。
(36)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37) 敖英:《东谷赘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页。
(38) 蒋一葵:《尧山堂外纪》,明刻本,卷七十八。
(39) 《新镌纯像善本龙图公案》,《明清善本小说丛刊》本,卷九。
(40) “(按:田氏)见尚宾行此事,骂之曰:‘你脱其银,不当污其身。你这等人,天岂容你!吾不愿为你妇,愿求离归娘家。’尚宾曰:‘我有许多金银在,岂怕无妇人娶!’即写休书离之。”(余象斗:《廉明奇判公案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第93页)
(41)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1—52页。
(42)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7、58页。
(43)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7页。
(44) 《新镌纯像善本龙图公案》,《明清善本小说丛刊》本,卷九。
(45) 余象斗:《廉明奇判公案传》,《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本,第93页。
(46)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47)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9页。
(48)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1页。
(49)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4页。
(50)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5页。
(51)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辑补)第3—4页。(https://www.daowen.com)
(52)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3页。
(53)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5页。
(54) 许仲琳编:《封神演义》,济南: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47、1016页。
(55) 许仲琳编:《封神演义》,济南: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49、174、175页。
(56)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3页。
(57) 冯梦龙:《古今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6页。
(58) 许仲琳编:《封神演义》,济南: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018页。
(59) 张岱:《夜航船》,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60) 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8339页。
(61) 陈耀文:《天中记》卷十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2) 对此,可参见鄢化志:《“马前泼水”考——〈渔樵记〉本事索隐》,载《戏曲艺术》,2001年第1期,第50—58页。
(63) 房玄龄等:《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366页。
(64)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839、838、843、924—925页。
(65)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3、221、233页。
(66) 范摅:《云溪友议》卷上,四部丛刊续编景明本。
(67) 王初桐:《奁史》卷三,清嘉庆刻本。
(68) 钮琇:《觚剩》卷二,清康熙临野堂刻本。
(69)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3页。
(70) 许仲琳编:《封神演义》,济南: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48页。
(71)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2页。
(72) 许仲琳编:《封神演义》,济南: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74—175页。
(73)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3页。
(74)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924—925页。
(75) 安阳酒民:《情梦柝》,《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康熙啸月轩刊本,第91页。
(76)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842、844、924、914、841、926、927页。
(77)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924页。
(78) 蒋一葵:《尧山堂外纪》,明刻本,卷七十八。
(79) 曹去晶:《姑妄言》,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927页。
(80) 天花主人:《云仙啸》,《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清初刊本,第52—53页。
(81) 天花主人:《云仙啸》,《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清初刊本,第66、72页。
(82) 此篇小说别名“又团圆”。
(83)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6页。
(84)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5页。
(85)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6、227页。
(86) 参见叶楚炎:《明代科举与明中期至清初通俗小说研究》,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295页。
(87)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3页。
(88)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8页。
(89)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4页。
(90)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页。
(91) 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20页。
(92) 陆人龙:《型世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54页。
(93) 李百川:《绿野仙踪》,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161、162页。
(94) 天然痴叟:《石点头(等三种)》,《中国话本大系》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95) 天然痴叟:《石点头(等三种)》,《中国话本大系》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第88、89页。
(96) 《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64页。
(97) 陆人龙:《型世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88页。
(98) 《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99) 李百川:《绿野仙踪》,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79、780页。
(100)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101) 《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02)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103)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69页。
(104)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829—831页。
(105) 宁静子:《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本,第197、198页。
(106)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820—821页。
(107) 李渔:《连城璧》,《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抄本,第849—850页。
(108) 洪楩编:《清平山堂话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8页。
(109) 陆人龙:《型世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54、355、357页。
(110) 陆人龙:《型世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55页。
(111) 李鹏飞:《中国古典小说中的骗局》,载《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59页。
(112)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0页。
(113) 南岳道人:《蝴蝶媒》,《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杭州大学中文系藏“本堂梓”本,第182页。
(114) 葛天民、吴沛泉:《明镜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本,第173页。
(115) 西湖渔隐主人:《欢喜冤家》,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663页。
(116) 葛天民、吴沛泉:《明镜公案》,《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内阁文库本,第168、170页。
(117)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118)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246页。
(119) 《新镌纯像善本龙图公案》,《明清善本小说丛刊》本,卷六。
(120)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96、99页。
(121) 天花主人:《云仙啸》,《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清初刊本,第76页。
(122) 天花主人:《云仙啸》,《古本小说集成》影印大连图书馆藏清初刊本,第77页。
(123)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99页。
(124) 凌濛初:《二拍(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93页。
(125) 《宛如约》,《古本小说集成》影印醉月山居刻本,第246—247页。
(126) 布斯著,付礼军译:《小说修辞学》,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0页。
(127)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4页。
(128) 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6页。
(129) 王初桐:《奁史》卷四,清嘉庆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