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纳税筹划。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既要作可能性分析也要做可行性分析(如图4-2所示)。有关增值税法规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采取了经营规模大小的标准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的标准。有关增值税法规还对某些特定货物允许一般纳税人既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即不计算进项税额,直接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实质上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
图4-2 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纳税筹划的意义。
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案例解析】
某批发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7.55万元(150×13%-150×13%×10%)。
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和7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2.4万元(80×3%)和2.1万元(7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3.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