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核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技巧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技巧

企业会计人员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纳税筹划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出企业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从纳税筹划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纳税筹划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纳税筹划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的征税规定如图5-1所示。

图5-1 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的征税规定

【案例解析】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为1500箱(白酒重为1.8吨)。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

税法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品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售多少次,都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原来该酒厂应纳消费税为:

1500×500×20%+1.8×2000×0.5=151800(元)

筹划后该酒厂应纳消费税为:

1500×450×20%+1.8×2000×0.5=136800(元)

节税额为15000元(151800-13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