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消费税的核算方式

一、了解消费税的核算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如下所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有款项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