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转让的纳税筹划技巧

二、财产租赁、转让的纳税筹划技巧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计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解析】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80000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为98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800元。

如果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16950元〔(80000+18800-9800)×30%-9750〕。

如果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则应纳税额为3008元〔18800×(1-2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11310元〔(80000-9800〕×30%-9750〕,合计应纳税额为14318元(3008+11310)。

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减轻税负2632元(16950-14318),应该选择第二种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