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技巧

二、改变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技巧

1.利用混合销售纳税筹划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当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当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通过纳税筹划对各种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理,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2.设立子公司纳税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能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改变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采取代购形式,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直接进项销售交易,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生产型企业其销售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退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某电脑生产企业,2019年生产A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三十多个大中企业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规定A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价格为45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200元。

目前,该企业采用的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法。假设2019年该企业发出A品牌的电脑15000台,至12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5000台,则该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4500×15000×13%=877.5(万元)。

若企业采用另一种方法,视同买断,则该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企业以销售加工每台4500元扣减代销手续费200元,即以每台43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代理商仍以每台4500元的价格销售。假设销售数量仍为15000台,则该企业则该企业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4500-200)×15000×13%=838.5(万元)。

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从而节约增值税支出39万元(877.5万元-83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