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3所示。
图8-3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等价交换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上述规则缴纳契税。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双方当事人进行等价交换时,任何一方都不用缴纳契税,因为价差为零,纳税人可以借此政策进行筹划。
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如果能想出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较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较小甚至没有,所以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
2.签订分立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不征收契税。
3.改变抵债时间,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公司可以改变接受土地抵债的时间,先以主要债权人身份到法院申请欠债公司破产,待欠债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以主要债权人身份承受欠债公司的土地抵偿债务,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
【案例解析】
甲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4000万元拟出售给乙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另外一块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双方签订土地销售与购买合同后,甲公司应缴纳契税=4000×4%=160(万元),乙公司应缴纳契税=4000×4%=16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改变合同订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约定以4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根据契税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