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制品纳税筹划的技巧

二、利用自制品纳税筹划的技巧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

自产消费品的征税规定如图5-5所示。

图5-5 自产消费品的征税规定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中分配,因此通过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案例解析】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5000元的单价销售40辆,以5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5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5800×20×10%=11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5000×40+5500×10+5800×5)÷(40+10+5)×20×10%=10327.27(元),节税额约为1272.73元(11600-103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