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二、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投资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其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往往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有关税法规定,当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多纳税。

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额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下同)的形式比较常见,纳税筹划也最方便。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再将获得的股息、利息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通常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股东权益转增资本,而税收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可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金,而不是用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