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优惠政策

二、关税的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优惠政策。正是有了这一调节手段,使关税政策工作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免税。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如图8-10所示。

图8-10 可酌情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订的减免税规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现行特定减免税主要包括对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和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和特定行业或用途的货物的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