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第八章 全方位避税——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解析资源税的纳税筹划

一、了解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资源税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利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开采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二、资源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如图8-1所示。

图8-1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征免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真正做到“该上的税一点不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不交”。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本环节的筹划目的便达到了。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

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在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这种情况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即纳税人可预先测算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无须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省不少税款。

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又符合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案例解析】

某铁矿9月份销售铁原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6000吨,该矿山铁矿按规定适用税率为2元/吨,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15%,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35%。计算该矿山应纳税额。

当企业按实际选矿比折算原矿使用数最时,该矿山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0000×2+6000÷15%×2=120000(元)

当企业无法确定原矿使用数量,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折算原矿使用数量时:应纳税额=20000×2+6000÷35%×2=74285.71(元)。可见,由于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比企业实际选矿比高,企业在无法确定原矿实际使用数量时的应纳税额比较低。此时,选择税务机关的选矿比的纳税方案。

解析印花税纳税筹划

一、认识印花税的定义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予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印花税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这类凭证指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

(9)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2所示。

图8-2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压缩金额筹划法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上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压缩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的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一下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如企业甲和企业乙欲签订一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5‰要低。只要双方将部分或全部辅助材料先行转移所有权,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接下来便是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2.利用模糊金额法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金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发生。而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数都是根据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和具体适用的税率确定,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也就相应的无法确定。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纳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案例解析】

A企业从B租赁公司租入设备一台,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该设备租期10年,每年租金120万元,10年共1200万元。

方案一: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租赁合同。

2012年1月1日是,双方分别缴纳印花税1200×1‰=1.2(万元)

方案二: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租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以后连续9年的每年1月1日都签订租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

2012年1月1日,双方分别缴纳印花税=120×1‰=0.12(万元)

以后连续9年的每年1月1日,双方分别缴纳印花税=120×1‰=0.12(万元)

方案二分10年缴纳印花税,虽然缴纳印花税总额不变,但延缓了纳税时间,利用了资金时间价值。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解析契税纳税筹划

一、了解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予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交换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并普遍适用于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予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二、契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3所示。

图8-3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等价交换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上述规则缴纳契税。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双方当事人进行等价交换时,任何一方都不用缴纳契税,因为价差为零,纳税人可以借此政策进行筹划。

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如果能想出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较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较小甚至没有,所以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

2.签订分立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不征收契税。

3.改变抵债时间,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公司可以改变接受土地抵债的时间,先以主要债权人身份到法院申请欠债公司破产,待欠债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以主要债权人身份承受欠债公司的土地抵偿债务,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

【案例解析】

甲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4000万元拟出售给乙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另外一块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双方签订土地销售与购买合同后,甲公司应缴纳契税=4000×4%=160(万元),乙公司应缴纳契税=4000×4%=16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改变合同订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约定以4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根据契税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60万元。

解析房产税纳税筹划

一、认识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4所示。

图8-4 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合理选择厂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可以看出,农村不属于征收范围,企业在组建选址时考虑到这一点,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农村建立厂房不仅可以避免缴纳房产税,还可以节省土地购置费,而且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合理划分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为只有厂房缴纳房产税,设备部分可免交房产税,所以要将厂房及设备分别形成固定资产,达到节税目的。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只要在会计核算中尽量把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地窖、池、窑、罐等建筑单独记账,就可把那些本不用缴纳的房产税节省下来。

3.仔细区分房屋和非房屋,正确核算房屋原值

税法还规定了征税的房产范围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比如出租人即出租房屋也出租场地,即出租房屋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企业将房屋及场地对外出租,是有税收筹划空间的。租金是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的企业能否节税,确定租金大小是关键。因为房产税只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征税,出租场地不交房产税。所以要将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分别核算,达到节税目的。

4.巧用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

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两种计征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5.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范围如图8-5所示。

图8-5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范围

【案例解析】

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500万元,净值同是18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8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80×12%=21.6(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30%)×1.2%=21(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0.6(21.6-21)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80×12%=21.6(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10%)×1.2%=27(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5.4(27-21.6)万元。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解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

一、了解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6所示。

图8-6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选择卖家

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服务。

2.选择优惠

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还需注意对特定群体及单位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享受免税、减税资格。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此外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3.关注计税价格

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同时从减少车辆流通环节入手进行购车,所以消费者要尽量向上级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购车,以获得价格优惠的同时少缴车辆购置税。

购车者随车购买的工具或零件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若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专家建议车辆维修工具不必当时急着在经销商处购买,可以以后再配。最后按税法规定购车时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也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若购车以后再装潢或另换汽车装潢公司,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

4.正确区分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

其实车辆购置税的筹划关键是要将各项费用分开来算。所以购车的市民不必一次性将爱车所有装备配齐,汽车装潢另换时间或自行选择公司去做,最重要的是要求经销商将各款项分开并出具委托方的发票,不能只开一个购车总价的发票。

解析车船税的纳税筹划

一、认识车船税的定义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二、车船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车船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7所示。

图8-7 车船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购买时的筹划

企业和个人在购买车船时,一般都会从价格、性能等方面进行考虑,而往往忽略了这些车船将来可能缴纳的税款,实际上,这些税款也应该在购买车船时予以充分的考虑。我国对同一类船舶按吨位计税,使吨位多、收益高、负担能力强、享受航道等设施利益多的船舶,多负担一些税款;使吨位小、收益低、负担能力弱、受益于航道等设施少的船舶,少负担一些税款,以体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税收政策。

我国对同一类船舶按吨位计税,使吨位多、收益高、负担能力强、享受航道等设施利益多的船舶,多负担一些税款;使吨位小、收益低、负担能力弱、受益于航道等设施少的船舶,少负担一些税款。实际上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而言,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额,即应纳车船税的税额随着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的增加而增加,吨位数越大,适用税额也越大。在临界点以下和在临界点以上,吨位数虽然相差不大,但临界点两边的税额却有很大变化,这种现象的存在便使纳税筹划成为必要。企业和个人在选择购买船只时,一定要考虑该种吨位的船只所能带来的收益和因吨位发生变化所引起的税负增加之间的关系,然后选择最佳吨位的船只。

2.特定减免

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税收优惠条款

我国税法中规定了一些车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车船能够以这种免税车船的形式出现,无疑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由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免税。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车船税。

【案例解析】

某企业欲购买一只船,现有两只船可供选择:一只船的净吨位为10000吨,一只船的净吨位为10100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①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②净吨位2000吨的,每吨4元;③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④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方案一:购买净吨位为10100吨的船,适用税额为6元/吨。

应纳车船税=10100×6=60600(元)

方案二:购买净吨位为10000吨的船,适用税额为5元/吨。

应纳车船税=10000×5=50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车船税10600元。因此,方案二更优。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筹划

一、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8所示。

图8-8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建税。对由于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建税。城建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或者减免,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2.税率的区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指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实缴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不是增值税、消费税的正税,故不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之内。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征收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是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

一、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对于经营者来说,土地使用税虽然不与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相挂钩,但作为一种费用必然是经营纯收益的一个减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9所示。

图8-9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纳税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经营用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

2.经营用地的所属区域

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因此企业可将注册地选择在城郊接合部的农村,这样既少缴了税款,又不致因交通等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经营者占有并实际使用的土地,其所在区域直接关系到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大小。因此,经营者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征税区与非征税区之间选择。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间选择。还可以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和工矿区之间做出选择。

3.所拥有和占用的土地用途

纳税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土地用途不同,可享受不同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准予缓征、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规定,企业可以把原绿化地只对内专用改成对外公用即可享受免税的照顾。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可以考虑把这块土地的价值在账务核算上明确区分开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的绿化用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对煤炭、矿山和建材行业的特殊用地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既可以考虑按政策规定明确划分出采石(矿)厂、排土厂、炸药库等不同用途的用地,也可以把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特定用地在不同的土地等级上进行合理布局,使征税的土地税额最低。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因此,对于购置方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经营运行之间的时间差。

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需自批准征用的次月就应该纳税。选择经过改造才可以使用的土地。政策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案例解析】

广昌房地产公司要在某市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已经通过竞拍买下土地200000平方米,打算由下属项目公司甲负责进行筹建。

方案一:将下属公司甲的注册地选择在市区,该市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4元/平方米。

方案二:将下属公司甲的注册地选择在城郊接合部的农村。

对于方案一,公司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80万,而方案二,由于是在农村设立的项目公司甲则免去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进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一、了解进出口关税的定义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关税的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优惠政策。正是有了这一调节手段,使关税政策工作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免税。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如图8-10所示。

图8-10 可酌情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订的减免税规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现行特定减免税主要包括对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和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和特定行业或用途的货物的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三、进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因为关税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得相当详细、具体的。

1.利用完税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对一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格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税负则重,反之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完税价格都极为关注。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是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和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出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是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不含出口关税和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并应包含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一般情况,我们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务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来料加工货物和进口的成品货物,不仅单位关税完税价格有差异,而且适用税率有差异,所以最终只有要比较二者在多方面的优劣(如成本、交货时间等),才能找到较适合的筹划方法。

2.利用最惠国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同一种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不同,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的区别。在进口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3.利用出口退税进行纳税筹划

在出口退税环节,我国现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和选择也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改变货物收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方式等等,能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

4.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纳税筹划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纳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纳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将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纳税筹划。

【案例解析】

某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2012年5月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该公司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5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50块木材。在加工过程中,该公司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200块木材。家具生产出来以后,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假设公司进口木材15万块,每块价格15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则其节税成果为:

(150000-150000÷250×200)×150×50%=2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