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委托加工业务的纳税筹划技巧

二、分析委托加工业务的纳税筹划技巧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

由于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能导致不同的纳税人负担,因此,纳税人可以在这方面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手法。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

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

企业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将自制产品尽可能是“卖给对方”的。待产品生产出来时,就直接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费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由购货方直接进料,使产品销售不须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例如,某酒厂将散白酒“委托”某药厂加工成药酒后销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规定如图5-10所示。

图5-10 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规定

所以,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周密筹划,研究税法,不要违反税法,否则不仅达不到纳税筹划的宗旨,而且还将带来严重的后果,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