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分立纳税筹划

解析企业分立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

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在流转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方法如图4-9所示。

图4-9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方式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全面分析后,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案例解析】

某制药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2019年某制药有限公司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5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某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应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现分析如下。

合并经营时:

因避孕药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税法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进项税也不能全额抵扣,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计生避孕药品部分。为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配比性。

500-500×1500÷(4500+1500)=375(万元)

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时:

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则某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减去60万元,结果为440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75万元,可多抵扣65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某制药有限公司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则某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减去150万元,结果为35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75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125万元,则某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减去125万元,结果为375万元,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75万元相等,则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纳税上并无区别。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是否采取分立关键看免税商品进项税额占其销售收入比重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