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

二、分析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

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筹划规定如图6-10所示。

图6-10 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案例解析】

某公司预计2014年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对2014年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定企业年销售额收入为X万元,年业务招待费为Y万元,则当Y×60%=X×5‰,得到Y=X×0.833%。则当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时,此时招待费为X=20000×0.833%=166.6(万元)。

则方案一:如果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166.6万元时,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0万元×60%=60万元,而收入扣除限额为100万元(20000万×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按60万元扣除,企业就招待费应缴所得税=(100-60)×25%=1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代价。换算百分比=50/100=50%。

方案二:如果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66.6万元=166.6万元时,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66.6万元×60%=100万元,而恰好收入扣除限额为10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则按100万元扣除,企业就招待费应缴所得税=(166.6-100)×25%=16.65(万元),即实际消费166.6万元则要付出83.25万元(166.6万元-100万元+16.65万元)的代价。换算百分比=83.25/166.6=49%。

方案三:如果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166.6万元时,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00万元×60%=120万元,而收入扣除限额为10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按100万元扣除,企业就招待费应缴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即实际消费200万元则要付出12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代价。换算百分比=125/200=62.5%。

显然方案二为最优方案,业务招待费支出最佳状态是销售收入×0.833%时。低于或高于都要承受更重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