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如图8-8所示。
图8-8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方式
1.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建税。对由于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建税。城建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或者减免,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2.税率的区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指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实缴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不是增值税、消费税的正税,故不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之内。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征收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是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