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技巧
1.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是商业零售业最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即经营者在商品原价的基础上实行一定折扣后销售,如服饰商品最常用的“全场七折”“新款八折”等促销方式。在增值税的核算上,打折销售是很好处理的,只需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一张购物小票上,即可按折后价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税法认可企业的让利行为,企业虽然因为打折销售损失了一部分销售额,但对应的增值税的税赋也相应减轻。这也就是税法上所说的折扣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降价销售
降价销售是指为了吸引消费者直接将商品降价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特价处理销售。这种方式下,只要发票上注明为特价销售,就可以按特价后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消费者购买的原价为200元的商品,商家现在以80元降价销售优惠,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原价及降价后的实际价格,就可以按照实际的80元来计算增值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直接的降价销售是有利于企业纳税筹划的,只要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将降价后的实际销售额和原价在同一张购物发票上注明即可。
3.购买馈赠
购物返券是目前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应用广泛的一种变相打折方式,即消费者购买到一定金额的商品,即可获得相应的返券,凭该返券可在商场内等同现金消费。还有价外馈赠即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即可获得商家相应的商品赠送,主要用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高价商品的促销。在税法中,价外馈赠的商品同样应视同销售,按所赠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税。本种促销方式本质上与购物返券达到相同的税务结果。
顾客购买价值10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案例解析】
某大型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8折销售;二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成本12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0元返还20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所示。
一、8折销售,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800元
应缴增值税额=800÷(1+13%)×13%-600÷(1+13%)×13%=23.01(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23.01×(7%+3%)=2.301(元)
合计:23.01+2.301=25.311(元)
二、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销售商品应缴增值税=800÷(1+13%)×13%-480÷(1+13%)×13%=36.81(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200÷(1+13%)×13%-120÷(1+13%)×13%=9.2(元)。合计应缴增值税=36.81+9.2=46.01(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46.01×(7%+3%)=4.601(元)
合计:46.01+4.601=50.611(元)
三、购物满1000元返还现金20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1+13%)-600÷(1+13%)〕×13%=46.02(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46.02×(7%+3%)=4.602(元)
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付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合计:46.02+4.602+50=100.62(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也会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