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的激励效应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的激励效应

社会的进步,包括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发达,军事的强盛,都是由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因素之一,即为该社会的法制状况。而且,在社会进步的诸多因素中,法制状况这一因素特别重要,甚至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近三十年来对“人治”与“法治”的举国关注,就说明了这一点。“法治状况”包括立法状况、司法状况、执法状况、守法状况。由于立法是司法、执法、守法的基础,因此,作为前提性条件的立法状况便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由于法有组织管理、惩戒与奖赏激励三大基本功能,因此,立法者必须兼顾三者,立法成果也必须同时体现此三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特点,即重视法律激励。它表现在各家各派的思想家们比较一致地既重视“罚”,也重视“赏”;表现在历朝历代的立法都兼顾了“罚”与“赏”。这对社会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以秦为例,秦之迅速强大,有功者当首推商鞅。商鞅相秦推行改革方略,概而言之,关键在于用了一个“赏”字。他先是以“立木为信”,以极端的重赏昭告天下他是言而有信的。在此基础上,他推出了三项改革措施,其中两项是法律激励,即“一奖军功,二奖耕织”。其结果是地瘠民贫的弱小秦国迅速强大,终至战胜原来远远强于秦的其他六国。

秦亡汉兴,汉初即在法律激励上大做文章。如汉惠帝四年(前191年)除秦之《挟书律》,高后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汉文帝元年(前179年)“除收孥相坐律”,汉文帝二年(前180年)“除诽谤律”等。这些举措,对激励儒学及其他学术流派的发展及思想的解放,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尽管汉初君臣崇奉“黄老之学”,但其他各个学术流派,尤其是儒学,也都得到了发展。在经济上,汉高祖二年(前205年)下令:“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田”,即“佃”,就是将公田出租给贫农。此后,西汉宣帝、元帝时,东汉公元66年、84年、86年、107年当政者都曾下令赐贫农公田以耕种。另外汉初实行较轻的十五税一,汉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当然更轻了。[10]这些劝课农桑的田令、税制,大大激励了贫民事农业桑的积极性。此外,在商业、手工业方面,汉代的法律激励措施也是积极、具体的。所以,汉初迅即出现了史称“文景之治”的社会、经济大发展,以至整个汉代四百余年总体来说发展迅速,这是有其必然性的。这种必然的发展,无疑与十分重视法律激励功能的发挥密切相关。相较于世界上“别的国家”,此后中国唐、宋、明、清(前期、中期)等朝代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国力强盛,也与重视法律激励有密切关系。

但是,近代以来,情况发生了逆转性的大变化。这一变化,与对法律激励的认识及相关的法制举措有重大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窃以为,关于奖赏激励之法的功能与价值,世界史上最值得研究的一个现象,就是立国仅二百余年的美国。美国在前一百年即迅捷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头等强国,从此之后久久雄踞霸主地位,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激励性立法之功,当居前列。美国立国后不久,即于1790年制定了专利法。当时的美国总统夸其“为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自此以后,美国科技发展蒸蒸日上,经济进步一日千里。美国1800年的年专利授予量为46件,至1900年年授予量即达26 499件,并在这一年首次在经济总量上超过英国而成为世界头等经济强国。传统的说教是,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了战争横财”,所以成了强国。但事实是,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十多年,美国即已超过英国。

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国。近代中国与昔日相比国势一落千丈,成为世界列强瓜分豆剖的欺凌对象,科技、经济极其落后。究其原因,当然也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但不重视激励教育、科技之立法,可以说是重要原因之一。有清一代,视科学技术为“奇技淫巧”;开科举士,没有科技人才一隅之地。倒是太平天国后起之秀洪仁玕颇有见识,他曾建议天王洪秀全确立专利制度。可惜其时“天国”已近末路,内讧迭起,乱象环生,无暇顾及科技、经济的发展了。此后虽有清末及北洋时期、民国时期的专利立法和其他激励经济发展的立法,但兵连祸结,内争不已,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左”的思想干扰下,盲目迷信精神力量,实行计划经济,虽也颁行过一些奖赏激励之法,但因整个法治环境不佳,法制建设滞后,对以法激励科技发展未能提到应有的认识高度。中国在主观上高度重视法律激励,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而真正有专利法,是在1984年。与美国比较,落后了将近二百年。

1984年《专利法》颁布之后,专利申请渐成热潮。与此同时,全国召开了首届科技立法工作会议。此后,技术合同法、科技奖励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激励科技发展的立法相继出台,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热潮。这些激励性立法虽然粗糙,不很成熟,但对科技人员来说,几近旱苗得雨、如鱼得水,大大激发了科技创造的热情,从而有力地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今天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发展成就之所以为世人瞩目,激励法是功不可没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或可从对法律激励的认识根源上揭开古代中国几乎在一切方面较之“别的国家”发达,而近代以来却又颠倒过来的症结。至少,应当承认,重视法律激励,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应当重视中外各国在对法律激励的认识及有关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