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诉讼中的“情判”:运作机制及现代意义
刘军平[1](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淀深厚,受此影响,在中国传统诉讼中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情判”模式。“情判”是指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情”或“情理”来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模式。情判的主体是各级司法机关,具体来说是指执掌司法审判权力的各级官吏。上至皇帝,下起县令,都有可能成为情判的主体。情判的依据则主要是一个“情”字,即所谓“情理”。本文拟专章分析其运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实践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