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考察政治的大臣对大陆法的极度推崇

(一)出国考察政治的大臣对大陆法的极度推崇

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六月下达分赴日本、欧美考察政治的上谕至次年回国,载泽等大臣在八个月的时间内考察了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挪威、奥地利、俄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等国的政治概况,明确推崇德国、日本之法,而对英美法则表示难以效仿或有待抉择。如在对日本考察之后,他们即对日本政体大加称赞,“大抵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究其原因之一就是取法欧洲,改良律法。[26]而对美国法制则明确向晚清政府难以效仿,他们也承认“其规划之周详,秩序之不紊,当日设施成迹,且在简编,要其驯致富强,实非无故,借取镜,所益甚多”,但“美为新造之国,魄力正雄,故其一切措施难以骤相仿效”。[27]关于英国也表示有待进一步考虑,他们虽对英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表示“深合周礼之遗制,实为内政之本原”,但就其官职而言,“颇有复杂拘执之处,自非中国政体所宜,弃短用长,尚须抉择”。[28]待到德国考察,他们为德国强大的军事而君主又握有重权的国体所折服,明确表示要刻不容缓地学习与借鉴:“其良法美意行之有效者,则固当急于师仿不容刻缓者也。”[29]大臣戴鸿慈等甚至明确奏请“以取法德国为主改革军政”。出国考察大臣对德国法、日本法等大陆法的推崇是晚清移植大陆法的重要因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