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绪论

自澳门开埠至鸦片战争前,中华法系之律例体系在澳门长期适用,不仅深深扎根于澳门华人社会,亦在一定范围内对澳门土生葡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由此形成的早期澳门法制发展格局,便是中华法系的主导治理与澳葡内部的有限自治。[2]此种华洋共处分治格局虽迭经曲折而不绝,印证着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的全部主权。这一铁的事实是一切殖民主义者无论如何置辩亦颠扑不破的。

然自鸦片战争以来,因列强环视下的国际时局促成葡萄牙对华政策的趁机调整,近代澳门社会逐步在形式上被纳入葡萄牙政府的殖民管治之下,维系了三百余年的共处分治状态遂因之告终。待1887年清政府与葡萄牙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后,葡萄牙因缘际会获得了梦寐以求的所谓“永居管理”资格,进而据此将事实上的殖民管治演绎为近代国际公法意义上的殖民管治。[3]澳门虽然并非像日据台湾或英占香港那样沦为“殖民地”,但大清律例体系也一如港台两地置于殖民统治的境遇,从此基本被澳葡政府强行排拒于澳门司法之外,取而代之者是万里之遥的欧洲法典编纂运动影响下的葡萄牙近代成文法律体系。(https://www.daowen.com)

中华法系在近代澳门被排拒的过程,一方面是葡萄牙近代法典法体系的逐步延伸与法律适用过程,另一方面则是从澳葡政府下设华政衙门到1894年葡国司法统一改革下的澳门法区法院的司法建制过程。[4]不过,澳门社会毕竟始终以华人占绝对多数,来自中国律例及法典的民事法制成分,也长期在此扎根并深刻影响着澳门华人社会,成为澳门民事关系及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正因为有着根深蒂固的宗法文化传统,其对强行延伸适用于此的葡萄牙殖民法制的文化抵制尤为剧烈,在关涉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制领域(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逐步形成极为特殊的文化缓冲与兼容状态。此种状态维系到辛亥革命前夕,《大清律例》虽在形式上被葡萄牙及澳葡政府排拒适用,但在实践中这种排拒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制领域并未全面奏效,以至于葡萄牙政府不得不作出妥协并颁行法令,以示对中国律例中的民事法制及传统民事习惯之效力的认可和兼容。作为这一认可的制度承诺,则是1909年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的制定和颁行。这部法典极为鲜明地体现出传统宗法文化的坚韧,由此形成的与葡萄牙殖民管治下之国家正式法的文化对抗,使对方不得不在形式上予以法典化的认可,并通过实质上的保留适用,借此来缓和殖民管治因匮乏历史正义与国际法理而时刻紧绷的威权危机。宗法文化对抗法典理性下的风俗习惯之法典化,据此成为近代澳门法制发展中的一道独特风景。

关于1909年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澳门史学与法制史学界长期鲜有研究。迄今所见的研究成果仅有两份:一是澳门史学者吴志良的《澳门政制》有一节内容[5],简介该法之渊源、内容与特征,并附录该法典之中文本,然该项内容置于澳门政制变迁之下,仅为简明扼要的初步介绍;二是法理学者黎晓平与人合著的《望洋法雨:全球化与澳门民商法的变迁》有一章内容,[6]从法律文化角度探究了法典的制定、内容及特色,因侧重法律文化分析而忽视法典本身的历史因缘,在史事考证方面存在错讹,文本分析方面亦失之偏颇。笔者的《近代澳门司法:制度与实践》对此一笔带过,[7]近期新著《澳门法制史新编》则将其置于澳门民事法制发展变迁之内,并进行较为详实的史事考证和文本分析。[8]本文即以该份研究为据,围绕这部法典的出台始末、制定原因及主要内容另组成文,透视近代澳门在殖民管治下的法律权威与法治体系关系的异质性和地方性,从某种意义上亦不失为诠释中国传统法律智慧对葡萄牙殖民法制之逾淮成枳的修复或矫正,借此以收抛砖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