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诸侯交往中爵命体制的破坏

(一)春秋时代诸侯交往中爵命体制的破坏

尽管在春秋诸侯交往中的身份排序法制上,大体仍然秉持前述各项基本法则,但从《左传》的相关记载中,也能看到这些法则被破坏和新法则创设的一般过程。大体而言,可以从相关文献记载中看出这样的趋势:随着历史的演进,在当时的诸侯国交往中,对这种依爵命排顺序的礼制,各国秉政者的关注态度越来越松懈淡漠,而代之以实力和利益为标准的新排序。如陈国虽是侯国,但国土较小,又是妫姓国,属于“三恪”之国,本来排序在姬姓侯爵的卫国之下,但由于陈国近楚,为了抑制楚国的北上,齐桓公便将陈国“班在卫上,终於《春秋》”;[28]莒(子爵)、邾(子爵,原是附庸)这两个小国在齐国的支持下实力日益壮大,在春秋中后期的法律地位明显上升,乃至在会盟中可以位列薛、杞这些伯爵国家之上,而贵为侯爵的邢国则序在伯、男爵国之下;前面提到的薛、滕这两个国家,入春秋初为侯爵,但后来被称为薛伯、滕子,薛称“伯”的原因,据孔颖达疏:“齐桓霸诸侯,黜为伯。”[29]滕称子的原因则不详,僖公十九年经称“宋人执滕子婴齐”[30],从这个事件以后,滕国在春秋经中只称子,则滕国降爵,当与宋襄公谋霸有关。由此可见,春秋时期的国家等阶排序与各国的国力变动和列强争霸的格局不无关系。另一个趋势是,春秋前中期的会盟者多为各国君主,而后期的会盟者多为各国的执政卿大夫,这反映了各国国内政治与国家结构的深刻变迁。也就是说,这种繁复和脱离时局变化的法律制度,正在日益为时人所抛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