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动纠错

(一)积极主动纠错

在申诉、复核、会审以及监察四种纠错方式中,复核、会审、监察均属主动纠错、主动问责,是官方为纠正冤案错案而主动自我审核的一种途径。通过对司法机关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检查、复核,通过对司法官实施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进行监察,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即使是贫者、弱者,也有可能得到司法救济之光的普照。期盼法官主动、及时给予司法救济,期望法官扶弱抑强、一旦出现冤案错案,又期盼“清官”平冤雪耻,这是古代民众的一种传统司法观念。事实上,面对错案不遮掩、不回避,而是采取主动的办法加以解决,那么民众就会信服,就会相信法律,法律也才有尊严,才能够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