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运用实践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关于“情判”是否存在并无定论。但笔者以为,“情判”作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重要一环,它至今仍然存在。“情判”制度不但在中国传统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即使对当代诉讼而言,它仍在或隐或显地产生影响。因为,“情判”是因传统文化而生的一种制度,在制度所赖以生存的文化未消亡的情况下,文化所孕育的制度也不会就此消亡,它会顽强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生作用。[16]梁治平先生亦曾指出:“与现实生活的丰富相比,法律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机。……在司法中,总少不了善体法意,顺遂人情。”[17]因此,“情”或“情理”在司法中是绕不开的因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