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引进了近代宪政制度

(一)从形式上引进了近代宪政制度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意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较早使用了“宪法”一词,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此后,“宪法”一词渐渐被作为表述国家根本法的法律专用术语。1909年8月,在各方压力下,晚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这部宪法的突出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从内容上看,《钦定宪法大纲》以1889年2月11日公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有23条内容与《日本帝国宪法》基本相同,[46]把维护大清统治和君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至于最重要的地位,而对臣民的权利则突出限制,强调在法律范围内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从编制形式上开,《钦定宪法大纲》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部分是“君上大权”,附录部分是“臣民义务”,这本身就说明民权是从属于君权的,“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47]辛亥革命爆发后,晚清政府为挽救垂危的统治,急切颁布了《十九信条》,但已无法挽救覆亡的命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