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对死刑的复核:君主复核

(五)皇帝对死刑的复核:君主复核

唐代皇帝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同时也就拥有最终的死刑复核权。

首先,皇帝以“录囚”的方式直接行使司法审判的终审权。如唐高祖、太宗常“亲录囚徒”。高宗执政期间也多次亲自录囚,录囚制度成为皇帝控制司法的法定程序。但到玄宗朝则多“以中书、门下虑囚”。[30]天宝以后,更是“从此君王不早朝”,录囚之事皆委中书、门下及诸使、诸州操办。

其次,皇帝以覆奏的方式行使复核权。贞观初,太宗曾因怒杀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后又追悔,乃下制曰:“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复奏。”后又规定:“自今以后,宜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31]复奏制度既体现了唐代统治者慎用死刑的指导思想,同时也将死刑的最终判决权集中到皇帝手中。(https://www.daowen.com)

最后,皇帝以直诉的方式行使复核权。唐代向皇帝直诉的方式有四种:一是上表;二是邀车驾;三是挝登闻鼓;四是立肺石。以前三种方式鸣冤者,“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若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以保证皇权的行使。第四种是对社会弱势人群的特殊规定,即“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2]

皇帝通过多种渠道对死刑进行复核,如由刑部从司法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由门下、中书从立法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由尚书省从行政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由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等,从而将司法权及死刑的复核权完全控制在朝廷也就是皇帝本人手中,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复决权和赦免权。皇帝对死刑的复核权的行使,既是专制皇权强化的标志,也表明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