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层面的正当性修复

(四)司法层面的正当性修复

在“计划生育”司法层面,应当坚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的地位,切实发挥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功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杜绝“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司法潜规则,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坚持“司法依法独立”,保持法院中立裁判地位,避免参与“计划生育”执法,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当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地方政府借机干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的司法审判,也避免司法机关因自身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制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而影响审判的公正和权威。

总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尊重与保护每一个公民人权和尊严的社会。“生育权”作为公民最大和最基本的人权,必须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手段和方式不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尤其是在现行“计划生育”执法正当性极度缺失的情况下,探讨国家干预公民生育的伦理与法理依据,对其进行正当性与合法性修复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注释】

[1]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本文是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基金项目系列课题“公民生育权的国家干预范围及其伦理与法理依据”(编号:乙A04)的阶段性成果。

[2]参见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徐国栋教授指出:“无妨说,生殖是权利还是义务取决于环境。在一定的时候,对于一定的人,它是权利;在一定的时候,对于一定的人,它却是义务;或者在同一个时候,它对于一定的人是权利,对于一定的人是义务。”

[3]参见湛中乐、伏创宇:“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之思考”,载《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张学军:“生育自决权研究”,载《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

[4]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另见盛亦男、杨文庄:“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人口研究》2012年第4期。

[5]1978年《宪法》第53条第3款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但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府就在官方层面倡导“计划生育”,只是尚未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也未发动举国力量予以推行。

[6]参见刘华:“计划生育30年 全国少生3亿人”,载《华夏时报》2001年6月28日,第3版。但这是2001年的测算。另见陶涛、杨凡:“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载《中国人口》2011年第1期。文章指出:“无计划生育条件下,我国2008年生育率水平的预测值大概在2.5左右。1972~2008年,排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单纯由于计划生育的作用,中国少生了4.58亿人。”对此说法的质疑,见王丰、蔡永:“4亿中国人是怎么少生的?”,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7]西方国家对中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最大质疑,就是担忧在其推行过程中会发生侵犯人权的情形,故中国官方和学界经常需要对此作出解释,见朱效亮、王晓燕:“限制生育会侵犯人权吗?”,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查瑞传:“计划生育和保障人权”,载《人口研究》1993年第5期;湛中乐、苏宇:“中国的计划生育、人口发展与人权保护”,载《人口与发展》2009年第5期;等等。

[8]见“陕西安康孕妇强制引产事件”,载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8790006.htm,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9]参见彭希哲、胡湛:“公共政策视角下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穆光宗:“中国的人口红利:反思与展望”,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蔡昉:“未富先老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载《国际经济评论》2012年第1期;等等。

[10]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1]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0~255页;张翔:“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秦前红:“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等等。

[12]相关研究可参见,许莉:“供精人工授精生育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杨军:“代孕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刘闻敏:“关于禁止近亲结婚规定的法理学思考”,安徽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陈秀萍:“死刑犯之生育权问题探微”,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陈敬涛:“‘听妻入狱’的传统内涵与现代意义——以‘听妻入狱’和同居会见制度的比较为分析路径”,载《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载《法学》2010年第12期;等等。

[1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7页。

[14]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

[15]邢玉霞:《中国生育权立法理论与热点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6]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人权的体系与分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关于人权法律史的理论思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等等。

[17]如古代中西方社会广泛存在的“溺婴”现象,以及古斯巴达社会存在的扼杀存在生理缺陷的新生儿现象等。有学者指出:“古今中外,溺婴行为一直存在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各种因素时升时降。早在古罗马,溺婴是很普遍的现象,一系列的考古挖掘论证了罗马晚期及拜占庭早期不但在不列颠,而且在近东地区存在的溺婴现象,Giladi(1990)指出,早在伊斯兰教崛起之前,阿拉伯半岛上的部落就有溺婴的习俗。……再看看中国的情况,长期存在的溺婴习惯使父母结束其孩子的生命要比延长他们的生命更容易。这一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参见齐麟:“对‘溺婴’的人口社会学分析”,载《西北人口》2002年第2期。另见刘晶辉:“试论斯巴达人的优生学和对儿童的尚武教育”,载《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8]参见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9]参见张纯元主编:《人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当然,具体到思想家个人,他们的人口思想也会根据他们自身思想体系的不同特征和侧重点而出现不同的面貌。

[20]参见李卫东:“我国古代部分学者的人口思想”,载《西北人口》1996年第3期;曹志淑:“略论我国人口的历史和人口思想”,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6期;裴倜、王冲:“中国古代人口思想及其规律”,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4期;等等。

[21]《国语·齐语上》。

[22]《礼记·杂记下》。

[23]《孟子·尽心上》。

[24]《孟子·离娄上》

[25]《墨子·节葬下》。

[26]《宋书·周朗传》。

[27]《大学衍义补·蕃民之生》。

[28]《商君书·算地》。

[29]《管子·禁藏》。

[30]《管子·八观》。

[31]《潜夫论·实边》。

[32]《韩非子·五蠹》。

[33](宋)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

[34](明)徐光启:《农政全书·井田考》。

[35](清)洪亮吉:《意言·治平篇》。

[36]《国语·越语上》。

[37]参见李志庭:“春秋战国时期越王勾践的人口思想和人口政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浙江的原始社会与许多地方一样,也有过“食婴”之风。勾践奖励生育政策中规定“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以及对于新生儿家庭的物质奖励和补贴,无疑是有利于克服、制止陋习,以利于人口增长。

[38]《西汉会要》卷四七。

[39]《汉书·元帝纪》。

[40]《东汉会要》卷二八。

[41]《唐大诏令集》,卷一一零。

[42]裴倜、王冲:“中国古代人口思想及其规律”,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4期。

[43]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44]《尚书·吕刑》。

[45]司马迁:《报任安书》。

[46]《礼记·文王世子》。

[47]见刘晶辉:“试论斯巴达人的优生学和对儿童的尚武教育”,载《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48]参见杨中新:“外国人口思想简介”,载《人口研究》1984年第3期;王大庆:“古希腊的人口和人口思想初探”,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6期。

[49]参见孙秀民:“简论西方人口与政治关系的思想”,载《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50][英]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页。

[51][英]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3页。

[52]参见王宇:“论19世纪上半期到20世纪初期的西方人口思想及演变”,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

[53]见孙秀民:“简论西方人口与政治关系的思想”,载《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编:《人口理论概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

[54]主要参考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55][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仁智、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5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7页。

[57][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VI:罗马和平》,张丽君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34页。

[58][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59]新华网电:“俄向多子女家庭颁光荣父母勋章”,载《厦门晚报》2009年1月22日,第15版。

[60]参见白彦锋:“我国应对人口形势变化的财税政策选择——来自俄罗斯的‘无子女税’的启示”,载《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7期。

[61]See B.Bereson,Romania’s 1966 Anti-Abortion Decree:The Demographic Experience of the First Decade,In Population Studies,Vol.33,No.2(1979),p.209.

[62]参见黄贤全:“试论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63]参见黄贤全:“试论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64][美]劳笛卡·劳:“财产、私生活和人的身体”,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6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297页。

[65]See Melanie G.Mc Culley,The Male Abortion:the Putative Father’s Right to Terminate his Interests in and Obligations to the Unborn Child”,In The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Vol.VII(1998),No.1.

[66]参见谢坤:“小议阿拉伯人的水烟袋”,载《阿拉伯世界》1997年第4期。

[67]参见倪正茂:《比较法法学探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62页。

[68]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69]有关中西法文化更多的暗合,见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https://www.daowen.com)

[70]参见郭仁汪:“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载《当代广西》2007年第10期;另见杨发祥:“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浙江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编:《人口理论概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114页。

[71]1978年《宪法》第53条第3款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这部宪法虽然具有过渡性质,不久即被1982年《宪法》替代,但这一规定却得以继承和保留。

[72]《公开信》中明确指出:“这(计划生育)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要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带头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耐心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73]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编:《人口理论概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以下。另见《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编:《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

[74]相关论述和史实可参见穆光宗:“还原马尔萨斯和马寅初人口思想的历史价值”,载《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3期;李文:“陈云、马寅初与中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生育——兼谈毛泽东的人口观”,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5期;子舒:“马寅初与《新人口论》被批判的前后”,载《党史纵横》2002年第7期;等等。

[75]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编:《人口理论概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以下;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0页以下;张维庆主编:《中国计划生育概论》,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以下;等等。

[76]这些雷人标语伴随着触目惊心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但平心而论,这些标语主要存在于19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这段时间是中国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最为混乱,引发矛盾最多最大的时期。学者陈桂棣和吴春桃夫妇所著的《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对此有揭露,笔者出生于1986年,对此惨烈之状也有亲身见闻。

[77]滕彪:“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82616886.html,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78]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这里作了化名处理。限于主旨和精力,笔者没有采用更为常见和规范的问卷等社会调查方法,但并不意味着笔者所接触到的信息是非典型的和非真实的。

[79]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改革任务,但同时也强调“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事实上,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阻力,更多地在于既得利益部门和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

[80]参见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81]翟翌:“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

[82]本选题在提交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举办的课题立项论证会讨论时,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朱炜副教授指出,从宪法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原理来看,“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尚存疑问,于法无据,需充分论证,目前似仅可看作“公民自由”的范畴,否则会面临质疑“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危机。笔者感谢朱炜副教授的宝贵意见,但基于民主法治的普世价值,“生育”定性为“公民基本权利”较宜,“计划生育”国策并非不可动摇;与此同时,将其作此定性也并非一定否定“计划生育”之正当性,因为依据宪法学原理,对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可作限制,唯此“限制”的手段和范围须受“限制”,即应当经受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本选题的研究即试图框定国家干预公民生育行为之手段与范围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边界。

[83]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以下。

[84]参见樊林:“生育权探析”,载《法学》2000年第9期;于晓琪:“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载《人权》2003年第3期;刘志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载《法学》2003年第2期;贾敬华:“罪犯生育权的性质和权源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史彦:“特殊主体生育权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等等。

[85]参见湛中乐、伏创宇:“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之思考”,载《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张学军:“生育自决权研究”,载《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杨胜万、尚木:“国外家庭生育计划及生育自决权评介”,载《中国医学伦理学》1992年第1期;等等。

[86]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4页。

[87]参见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上官丕亮:“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新论”,载《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杨海坤、陈峰:“建议制定我国宪法性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另一种思路”,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9年卷。

[88]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89]医学界的学者则较为注意这一问题,可以参见李尚为:“辅助生殖实施过程中生育权和生殖伦理问题的探讨”,载《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年第6期。

[90]现代人权理论强调“人之尊严”,就是强调人应当成为国家的目的而非手段,这与“生育”的伦常目的具有暗合之处。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91]参见周征:“生育权的私法化”,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王浩:“妇女生育权实现的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等等。

[92]武秀英:“对生育权的法理阐释”,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93]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202页。

[94]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95]参见张勇:“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7期。

[96]张翔:“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97]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202页。

[98]赵宏:“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99]张翔:“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100]翟翌:“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

[101]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102]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103]参见王歌雅:“生育权的理性探究”,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11期。

[104]相关探讨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页。

[105]主要参考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0~59页;等等。

[106]参见王世贤:“生殖权之检讨”,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07]See Sharma S,Reproductive Right of Nepalese Women: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Directions,In Kathmandu University Medical Journal,2004,No.1,p.52.

[108]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09]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110]参见湛中乐、苏宇:“中国的计划生育、人口发展与人权保护”,载《人口与发展》2009年第5期;崔静:“计划生育的宪政解读——以人权为切入点”,载《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张文江:“人权与计划生育关系的法理分析”,载《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等等。

[111]参见邢玉霞:“生育权在现代生殖方式中的行使范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112]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4~76页。

[113]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4页。

[114]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115]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3~144页。

[116]相关讨论参见上官丕亮、余文斌:“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之批判——写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之际”,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4期。

[117]参见孙波:“试论地方立法‘抄袭’”,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曹胜亮:“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等等。

[118]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6~77页。

[119]参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120]有关“红头文件”的研究,参见刘松山:“‘红头文件’冲突法律的责任归属——兼评福州王凯锋案”,载《法学》2002年第3期;李维丽:“政府红头文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陈丽芳:“‘红头文件’法治化探讨”,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等等。

[121]有关这类“行政规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作用的论述,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194页。在基层“计划生育”执法实践中,起到执法准据作用的往往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甚至不是规章,而是各级基层政府发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在重大缺失的行政规定。

[122]前述《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和笔者访谈得到的情况显示,基层“计划生育”执法多以“指标化”、“任务化”的形式进行,“二胎指标”买卖因此成为部分“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牟利的重要手段。

[123]参见“二胎指标可转卖?”,载《大连日报》2012年3月8日,第13版。

[124]滕彪:“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82616886.html,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125]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页。

[126]参见杨光林:“项城集中整治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载《周口日报》2010年9月3日,第2版。另见刘启风:“加强对无计划生育罚款的管理和监督”,载《中国监察》1995年第6期;正朔:“硕大的漏洞——乡村计划生育罚款乱支付的透视”,载《党风与廉政》1996年第4期;等等。刘启风指出,当前农村按规定把计划生育罚款用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为数不多,而且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罚款不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逃避监督管理;二是罚款成了乡镇领导的小金库;三是罚款被侵吞;四是罚款成了少数乡镇干部奢侈浪费的资金来源;五是罚款成了一些乡镇领导干部比阔气、讲排场的经济保障。

[127]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第165页。

[128]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9页。

[129]滕彪:“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82616886.html,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130]参见范忠信:“中国司法传统与当代中国司法的潜规则”,载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97dd86d276eeaeaad1f33024.html,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13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载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xzss/bjtt/200910/248456.html,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132]参见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政府文件《印发关于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执行非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紫府[2002]109号)。

[133]参见“法院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审执情况调研报告”,载http://wendang.freekaoyan.com/baogaozongjie/diaoyanbaogao/20071215/119772693390118_2.shtml,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134]参见曹春祥、巫朝辉:“宁化法院积极服务当地计生工作”,载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5600,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

[135]参见卜庆文、谌姝霖:“七星区法院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载桂林市七星区法院网,http://glq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7,2014年4月1日23∶30最后访问。这样的报道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由此亦可看出基层法院受制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普遍现象。

[136]参见湛中乐、伏创宇:“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之思考”,载《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张学军:“生育自决权研究”,载《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

[137]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91~94页;另见湛中乐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0页。

[138]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虽然主张“生育权”应当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并非刻意追求将此权利入宪。一方面并非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才堪称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不需要宪法作出明确规定,可通过宪法解释技术将其解释为“保留权利”、“当然人权”,只是目前中国宪法解释机制一直沉睡而无从启动。

[139]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04页。

[140]参见崔卓兰主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36~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