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余论

五、余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也好,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也好,离不开对于中国场域的特定关注。在法律史的历时性叙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表现为器物层面的法典与制度层面的法律意识及精神的文明形态,随着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变迁而不断发生着改变。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种以传统为时间性积淀的文明形态,逃脱不了传统的“牢笼”。关于传统,伽达默尔提出:“传统确实是被存续的,但却是有选择地被存续,是在历史变化中主动地被存续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历史上有的东西历久弥新,而有的东西却很快就湮没无闻了。我们始终处在传统中,而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17]

传统是变革的基础,亦是变革的动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理性重构,归根结底,就是在理性追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积极汲取西方的、适合于中国场景的法律文化的进程。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一定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构过程中的新的法律文化素质进行学理及实践上的论证,而关于如何论证以及论证的方法论等问题,还有待于我们所有法学同仁的进一步探索。

【注释】

[1]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英]泰勒:“文化之定义”,顾晓鸣译,载庄锡昌主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3]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4][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7页。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6][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页。(https://www.daowen.com)

[8]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820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0]《孝经·广要道》。

[11]《礼记·中庸》。

[12]《韩非子·有度》。

[1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14][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15]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6]何勤华等:《法律移植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17][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补充和索引》,洪汉鼎译,台北台湾时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82~3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