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晚清政府移植大陆法的结果
晚清法制变革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鸦片战争前后到《辛丑条约》的签订,这是中国由封建社会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法制变革主要表现为司法主权逐渐丧失独立,列强在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制度逐步确立;第二阶段从《辛丑条约》签订到清王朝的覆亡,这是晚清政府实行所谓“新政”的时期,法制变革主要表现为移植以德国法为主的大陆法,进行制宪活动和立法改革,在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晚清政府仿照大陆法先后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十九信条》等法典或草案,逐步把中国法律制度纳入到世界近代法制的框架之中。从晚清法制变革的最终结果来看,主要表现为“六法全书”[45]体系雏形的形成和司法开始从形式上独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