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大陆法系诉讼法制订大清诉讼法草案

(四)模仿大陆法系诉讼法制订大清诉讼法草案

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分别起草《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1月,两部诉讼法草案相继完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模仿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分总则、第一审、上诉、再理、特别诉讼程序、裁判之执行等,较为系统地采用了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公开等大陆法系诉讼制度和原则。《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分审判衙门、当事人、普通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等4编,采用了辩论等原则,“《民事诉讼律草案》几全抄袭德国《民事诉讼法》”。[52]这两部诉讼法草案都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它们的命运同样由于清王朝的覆亡而未能颁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