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大陆法系刑法典为蓝本修订刑律
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新刑法,1907年完成草案。该草案引起了著名的“礼法之争”,经重新修改后,晚清政府于1911年1月以《大清新刑律》为名颁行天下。这是一部以日本刑法典为蓝本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大体继受日本刑法”。[48]这部刑法典首先在体例上模仿了大陆法系刑法典,设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分则部分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量刑幅度。其次,移植了大陆法系刑法典中的刑法原则、制度和概念。比如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正当防卫原则、轻刑原则等;引进了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引入了既遂与未遂、紧急避险、时效等概念。最后,吸收了大陆法系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