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陆法系民法典为参照制订民法典

(三)以大陆法系民法典为参照制订民法典

民刑不分是中国法律的传统结构形式。1907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司法相区分的立法模式,参照日本、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协助起草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该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系仿照德日民法而制定,“全案大体仿德日民法”。[49]另据修订法律馆的江庸,《大清民律草案》“多继受外国法”,“仿于德日”。[50]在商法方面,1908年9月,在已经颁行的《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志田钾太郎帮助起草《大清商律草案》,“仿日本立法例,定为独立法典”[51](后又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改订商律草案》)。但由于清王朝的覆亡,《大清民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都没有颁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