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计划生育”法制的正当性修复
综合前文的讨论,笔者的基本立场是:综观中西法律传统,“生育”应当被视为是一项基本人权,这不仅是国际人权发展潮流的要求,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生育权可以因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正当理由和目的受到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公民生育权的手段和范围需要有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有伦理和法理上的依据。我国现阶段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是在对公民生育权的性质认定上存在暧昧不明之处,在推行这项基本国策的手段和方式上存在重大的合理性缺失,应当对我国国家干预公民生育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层面进行正当性修复。基于这样的基本立场,参考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国家干预公民生育的基本国策及其执行进行正当性修复和法理伦理改良。具体建议如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