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晚清基督教政策演进之法史疏释
不难发现,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基督教法律政策前后并不一致,上位法、下位法之间也相冲突。外在压迫与内在惯性的矛盾,使得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凸显“二元化”特征。对于基督教的控制管理,清政府经历了“真禁止→假保护、真抵制→真保护”的痛苦过程。与列强签订条约后,清政府表面上承诺保护传教士、教民的利益,也发布上谕承认基督教在中国的合法地位。但实际上,其在内心深处对基督教这一外来宗教极其排斥,实际行动中公然违背条约及弛禁谕旨,运用各种手段遏制基督教发展。恭亲王奕訢将之表述为“阳为抚循而阴为化导”,李鸿章将之总结为“明为保护,密为防闲”。所以,清政府的实际基督教政策处于自相矛盾的状态,呈现出“双轨制”格局,“暗法”与“明法”相背离。这种对基督教“既抵制又接纳、既抗争又妥协”[37]的矛盾政策,是中国传统法理逻辑运行的必然结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