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2026年03月12日
(三)小结
从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对浪费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从最初的把“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以贪污论,到后来不再被认为是贪污罪的罪状之一,浪费行为最终被排除出刑事制裁范围,被划入到行政纪律制裁手段管辖之下。这是法制不断精确细化的表现,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这一转变透露出的信息是,中国共产党对打击浪费行为有着越来越成熟的认识,不再靠刑事手段来处理。为何会有这样的转变?虽然无法找到当时规定的制定者来询问,但这种考量或许是制定者在经历了治理浪费的长期实践后得出的理性判断。1947年8月,董必武同志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浪费、腐化、贪污相互间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但亦有分别,不能一样看待。”[26]从董老的话中我们或许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浪费与贪污的区别是有认识的,这或许也解释了为什么后来会用刑事和行政的不同手段来解决两个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