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中国古代死刑的复核程序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慎刑慎杀”。唐代皇帝常亲自录囚,贞观四年(630年),天下“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高宗即位,问大理卿唐临大理寺狱系囚之数,唐临回答说:“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42]明代的朝审也是奉行减轻原则。如嘉靖七年(1528年),“审录重囚应决者一百三十九人,奉旨免死充军者三十四人,有词再问者二十七人,更令系狱者二十九人,其当刑者四十九人得缓死”。[43]清代乾隆年间,每年大约有三千余件死刑案件,经秋审后,只有一千余人处死。[44]从《清实录》看,在太平年间,每年死刑真正被执行的大约在二三百人左右。这得益于孔子“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的指导思想。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早已成为主流,而我国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的国度,却包揽了全世界90%以上的死刑份额,这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参酌我们古代先哲的思想和制度,以及体现在法律文化上的智慧,即便是我们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也应该将其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以做到“胜残去杀”之仁政。
【注释】
[2]《尚书·多方》。
[3]《尚书·无逸》。
[4]《论语·子路》: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
[5]《汉书·刑法志》,孔子原话见《孔丛子·刑论》。
[6]《汉书·于定国传》。
[7]《欧阳修集·泷岗阡表》。
[8](唐)吴兢:《贞观政要·论政体》。
[9]《孟子·梁惠王下》。
[10]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5页。
[11]《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卿》。
[12]《新唐书·徐浩传》。
[13]《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卿》。
[14]《新唐书·太宗纪》。
[15]《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16]《唐会要》卷五三《杂录》。
[17](唐)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省》。
[18]《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唐太宗贞观十七年》。
[19]《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20]《唐会要》卷五五《中书舍人》。
[21]《唐国史补》卷下。(https://www.daowen.com)
[22](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三《论择官第七》。
[23]《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
[24]《资治通鉴》卷二〇四《唐则天后天授二年》。
[25]《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二年》。
[26]《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侍御史》。
[27]《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御史大夫》。
[28]《新唐书·刑法志》。
[29]《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
[30]《新唐书·玄宗纪》。
[31]《旧唐书·刑法志》。
[32]《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33]《宋史·太祖纪三》。
[34](宋)楼钥:《攻愧集·缴刑部札子》。
[35]《宋史·刑法志一》。
[36]《宋史·职官志七》。
[37]《宋史·刑法志二》。
[3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年十月》。
[39]《明史·刑法志二》。
[40]《明会典》卷一七七《朝审》。
[41]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章;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42]《旧唐书·刑法志》。
[43]《明世宗实录》卷九三。
[44]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