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中国古代死刑的复核程序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慎刑慎杀”。唐代皇帝常亲自录囚,贞观四年(630年),天下“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高宗即位,问大理卿唐临大理寺狱系囚之数,唐临回答说:“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42]明代的朝审也是奉行减轻原则。如嘉靖七年(1528年),“审录重囚应决者一百三十九人,奉旨免死充军者三十四人,有词再问者二十七人,更令系狱者二十九人,其当刑者四十九人得缓死”。[43]清代乾隆年间,每年大约有三千余件死刑案件,经秋审后,只有一千余人处死。[44]从《清实录》看,在太平年间,每年死刑真正被执行的大约在二三百人左右。这得益于孔子“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的指导思想。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早已成为主流,而我国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的国度,却包揽了全世界90%以上的死刑份额,这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参酌我们古代先哲的思想和制度,以及体现在法律文化上的智慧,即便是我们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也应该将其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以做到“胜残去杀”之仁政。

【注释】

[1]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

[2]《尚书·多方》。

[3]《尚书·无逸》。

[4]《论语·子路》: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

[5]《汉书·刑法志》,孔子原话见《孔丛子·刑论》。

[6]《汉书·于定国传》。

[7]《欧阳修集·泷岗阡表》。

[8](唐)吴兢:《贞观政要·论政体》。

[9]《孟子·梁惠王下》。

[10]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5页。

[11]《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卿》。

[12]《新唐书·徐浩传》。

[13]《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卿》。

[14]《新唐书·太宗纪》。

[15]《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16]《唐会要》卷五三《杂录》。

[17](唐)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省》。

[18]《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唐太宗贞观十七年》。

[19]《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20]《唐会要》卷五五《中书舍人》。

[21]《唐国史补》卷下。(https://www.daowen.com)

[22](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三《论择官第七》。

[23]《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

[24]《资治通鉴》卷二〇四《唐则天后天授二年》。

[25]《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二年》。

[26]《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侍御史》。

[27]《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御史大夫》。

[28]《新唐书·刑法志》。

[29]《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

[30]《新唐书·玄宗纪》。

[31]《旧唐书·刑法志》。

[32]《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33]《宋史·太祖纪三》。

[34](宋)楼钥:《攻愧集·缴刑部札子》。

[35]《宋史·刑法志一》。

[36]《宋史·职官志七》。

[37]《宋史·刑法志二》。

[3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年十月》。

[39]《明史·刑法志二》。

[40]《明会典》卷一七七《朝审》。

[41]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章;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42]《旧唐书·刑法志》。

[43]《明世宗实录》卷九三。

[44]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