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密为防闲”到“明为保护”——晚清基督教法律政策之演变及其法史疏释
乔 飞[1](https://www.daowen.com)
宗教信仰是世界各个民族都存在的文化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各种宗教必须在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国家用法律政策管理和调整宗教事务,宗教自身并不能随意发展。西方国家教权对抗王权甚至制约王权的格局,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状况,直到清代中期都没有改变。清初顺康时期,出于华夏帝国的胸襟,对西来基督教实行宽容政策,然而“礼仪之争”使中国皇帝感受到西方教会对自身皇权绝对权威的挑战,遂将基督教政策从宽容转变为有限禁止。雍乾嘉三朝,出于对皇权一统的维护,清政府逐步实行全面禁止基督教的政策。这种禁教政策一如既往,直到鸦片战争爆发。清中叶以后,随着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以及基督教的大规模进入,传教士与信奉基督教的中国教民成为清王朝宗教管理中颇费周折的特殊对象。清王朝这一时期的基督教政策经历了从“密为防闲”到“明为保护”的曲折过程。这一管理模式转换的背后,存在着政治、外交等诸多复杂因素;从法学原理来看,这一过程现象的背后,亦能凸显中国特有的权力控制一切、维护等级秩序的法律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