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伦理分析 未成年人的知情同意

临床伦理分析 未成年人的知情同意

故事的主角是一名17岁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这位小患者被判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享有最基本的健康权,但由于其在智力水平、社会阅历、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等方面未达到成熟水平,因此在民事行为包括医疗行为中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代理决策。

在未成年人的诊疗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伦理争议问题是知情同意原则的履行。由于缺乏或部分缺乏自主能力,医生通常向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亲属告知病情、沟通交流、做出决策,知情同意权通常由他们代为行使。但是,应当警惕代理决策人背离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例如,存在性别、血缘、生理缺陷等偏见或歧视,本着有利不伤害原则,医生有义务予以提醒、帮助、限制,甚至诉诸伦理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与教育不断完善,如今的未成年人具有超越年龄的心智成熟,也有强烈的个人意愿与偏好选择。尽管法律上仍然对他们作出年龄与权利的限制,但是从伦理角度来看,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他们的自主性。一方面,尽管目前没有一致的客观标准判定未成年人的知情同意能力,但是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由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临床决策、共同参与并签订知情同意书,部分临床研究也同步提供了“未成年人版知情同意书”,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与自主权。另一方面,各国学者们正在积极寻找更为客观的知情与决策能力评估工具,尤其是对1 6~1 8周岁未成年群体,绝不仅以“全”或“无”的标准去武断评判,而是尽可能地客观评价、尊重认同。

(戴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