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书院章程
梁鼎芬在书院担任山长期间,为了规范书院日常教学管理,制定了四大规章制度,大大提高了书院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效率。其中,包含了《端溪书院章程》《生徒住院章程》《端溪书院监院章程》和《端溪书院院役章程》。
其一,制定《端溪书院章程》。后世所知的端溪书院章程为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山长梁鼎芬所制定,共22条。主要内容涉及入读生徒的身家、品行、礼仪、课业、奖惩等。主要条款归类如下:
(1)凡洋佣子弟及身家不清者,好做状禀及遇事包揽者,好做枪替声名狼藉者,均不得与考,查出驱逐。
(2)凡吸食洋烟者,不得与考,查出驱逐。
(3)生徒贽见,用大钱一百文。
(4)生徒未曾谒见,不准应课,以杜假冒。
(5)随封[29]系书院陋规,与衙门门包无异,即行革除。
(6)每月廿八日官课期,初八日府署课期。
(7)每月初三、十八日院长课期。
(8)每课题目文诗题外,并课古学,生徒有志读书,能兼作者,当加优奖。
(9)课期限两日缴(交)卷。
(10)凡应课抄录蓝本者,请人枪替者,第一次由正课降附课,第二次扣除。
(11)凡应课不列一二次及漏课一二次者,按课扣膏火半月,加给前列,至三次扣除。
(12)每月初三日投考,另榜列名。有正课不守规条者革除,以投考前列之生徒按次递补。
(13)每课在堂上发卷。
(14)凡发卷日,文字优劣经院长分别宣告,各生徒不得因某卷内少有疵累,或堂上哗笑,或出外传扬,既非君子之心,亦失朋友之谊。
(15)每月逢一、六日讲书。生徒听讲者,辰初到院。
(16)凡听讲日,各生徒不得笑语跛倚,如有不遵,当堂斥退。
(17)凡发课讲书日,院长升讲堂,生徒分东西立,一揖,院长坐,生徒两旁侍坐。事毕,生徒仍分东西立,一揖,皆退。
(18)凡应课生徒,路遇师长,皆旁立稍待,不得疾趋。
(19)凡应课生徒,如有短衣出门者,查出扣除,以重礼法。
(20)凡应课生徒,每月朔到院领取日记簿,将每日读书、行事,有无心得,有无过失,细注于上,听讲时呈阅。不得欺饰偷懒。
(21)院内藏书数千卷,略备观览,在院内肄业者,准其借读,院外者准其到院翻阅,不得携出。
(22)院内藏书未富,拟与官长商议,再行捐置,见由院长、监院先捐出数十种,以劝来者。[30]
其二,制定《生徒住院章程》。
古代书院称学生为“生徒”。清代书院生徒大都分两类,一类不住书院,属于走读性质;另一类入住书院,为住院生徒。为了管理住院生徒,梁鼎芬于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订立了《生徒住院章程》,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1)凡应课生徒,由院长慎选入院读书,以谨守乡学,年少有志之士为上等,一切规条,务当遵依。
(2)凡住院生徒,见由制府加给膏火,以资鼓励,庶与院外肄业者有别。
(3)院内膏火,以地方之远近,定膏火之厚薄,广东省肇庆府每名加给银一两,广州府、罗定州、阳江厅每名加给银一两五钱,惠、潮、嘉、南、韶、连、高、廉、雷、琼各属,每名加给银二两,广西省府、厅、州各属,每名加给银二两。
(4)凡正课、附课生徒,皆可住院,惟必要院长择取,不得自行迁入。
(5)每月朔望,院长率同在院生徒诣景贤阁行礼。
(6)各生徒不幸有父母之丧,院长、监院到房唁问致赙,同院生徒到房唁问,量力致赙,路近者到家唁问。(https://www.daowen.com)
(7)各生徒有疾病者,院长、监院到房看问,同院生徒到房看问,同时,料理汤药。
(8)各生徒清晨即起,二鼓后即睡,起居有常,方能读书。
(9)各生徒每日将功课注写日记簿上,荒懒欺饰者,革课出院。
(10)各生徒如以事他出,务当向监院门首写号注明。不遵者,革课出院。
(11)各生徒禁止夜出,不遵者革课出院。
(12)各生徒在房读书,无事静坐,不得结队聚谈,高声肆叫。不遵者,记大过一次,至三次,革课出院。
(13)各生徒不得短衣赤足,群立房门,既玷斯文,尤乖礼法,不遵者,记大过一次,至三次,革课出院。
(14)各生徒服役人等,务当严行管束,不得喧哗滋事,唱曲赌钱。如违,即日驱逐,该生徒记过一次。
(15)门庭洒扫,古人小学之一端也,各生徒务饬服役人等清晨扫地,不得芜秽。如违,由监院查明某房某丁,即日驱逐,该生徒记过一次。
(16)院内禁用水火灯,各生徒勿以价贱,违例点用。[31]
其三,制定《端溪书院监院章程》。
监院相当于书院行政首脑,地位仅次于山长(院长)。为了规范监院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梁鼎芬制定了《端溪书院监院章程》,共8条,主要有:
(1)监院例有贽见、随封,百年来通省恶习,必须洗涤。今徐、朱二君[32]共拟全行革除,生徒不得循例致送。
(2)院内各事,监院责成甚重。此次徐、朱二君系由制府慎选,所有从前克扣膏火、奖赏、插名录遗,与院科通同作弊等事,一切革除。
(3)凡每月膏火,监院在讲堂发给。
(4)凡应课生徒,无论在院内院外,遇见监院,均宜恭谨,不得侮慢。
(5)凡住院生徒,到院之日,往监院厅上一揖,以示敬礼。
(6)院内生徒,新设出入写号簿。凡写号者,至监院门首自写,不得私出。
(7)每日酉刻,监院将院内巡察一回。(徐、朱二君各十五日分任其事,幸勿疏忽。)
(8)院内院科、号房、更夫、院丁各色人等,全归监院管理,勤者加奖,惰者斥退。[33]
其四,制定《端溪书院院役章程》。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后勤人员的职责与注意事项,规范后勤人员行为,保证生徒正常学习和生活。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梁鼎芬制定了《端溪书院院役章程》,共9条:
(1)院科每与各署礼房通气,盘踞多年,凌侮生徒,克扣银两,通省皆然。今已查出弊端,本当送县枷号,姑念弊非一日,事非一人,概从宽恕,即行斥逐,如敢私自充当,查出究治。
(2)生徒应课,每有贿托院科,倩(请)人代应,免扣膏火,殊可怪叹。此后院科如敢仍蹈前辙,定即斥逐,送县究治,并将该生徒斥退,以端士习。
(3)院科作弊既工,尤有气焰,每见生徒坐谈嬉笑,不知检束,自经此次惩创,以后院科凡见生徒必要旁立,不得放肆,如违斥退。
(4)每逢课期交卷,院科移桌子于门外收卷,各生徒不得入院科房,院科亦不得擅请生徒入房,如违,查出斥逐。
(5)院科果能恪遵规矩,勤慎当差,每节由院长自行优奖,以示鼓励。
(6)号房专司传帖拜客及看守门首各事,如敢不敬监院、生徒,即行斥逐,私自作弊者送县究治,勤者有赏。
(7)院丁、更夫、水夫,各司其事,如敢不听监院、生徒使唤,即行斥逐。私自作弊者,送县究治,勤者有赏。
(8)有敢在院聚赌者,吸食洋烟者,查出斥逐,送县究治。
(9)不得容留无赖人等在院住宿,及聚众在院喧哗唱曲,查出斥逐。[34]
经过梁鼎芬订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端溪书院的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