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治理模式

五、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治理模式

伴随着自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是由单一原因或一种现象造成的,它是由多种因素累积下来的结果,是各种原因的综合体。这其中不仅涉及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还涉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例如,学校周边是否允许开设旅店是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学校对于不按时上课的学生应通知学生家长是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这所学校的学生要转学到另一所学校则是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等。因此,校园安全治理应是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

学校安全立法应当明确不同主体在校园安全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多为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防控能力有限,需要学生的监护人代理或负责。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了对学生和学生监护人的责任予以明确外,学校安全立法还应当从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策略上,促进实现学校事故预防的专业化和安全责任的分散化,即推动政府、社会及市场力量共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行学校安全风险顾问制度,让专业机构(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安保企业等)参与学校风险防范;允许和推动学校将学校安全的一些重要事项,如校园安保、食堂等环节,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公司承担,设立强制保险,适度分散风险。


[1].  李昕:《论校园安全保障的制度现状与立法完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  李继刚、李学莲:《校园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选择》,载《教学与管理》2014年第1期。

[3].  顾蕾:《日本的学校安全机制》,载《北京教育(高教)》2013年第10期。

[4].  高如峰:《简论法国的教育法制》,载《教育研究》1996年第12期。

[5]. 《校园安全诊断指导手册》,http ://cache. media. eduscol. education. fr/file/Action_sanitaire_et_sociale/55/8 /guide_diagnostic_securite_119558. 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5月18日。

[6]. 《〈校园安全法〉10年难产》,http : / /finance. ifeng. com/roll/20100506 /2151248.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3月2日。

[7]. 《校园安全条例》作为84件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之一被列入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项目中。

[8].  姚金菊:《我国学校安全立法模式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2期。

[9].  尹晓敏:《学校全面安全管理:一个运作框架》,载《教育科学》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