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校园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是通过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由于社会风险的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增加以及风险的不予预知性越来越明显等原因,传统的、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机制不能完全满足风险社会对于“完全损害赔偿”[37]的基本要求,责任保险、第一方保险、公益救助基金等逐渐发展成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和损失转移的重要途径,各国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综合性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从学理上划分,主要包括公共赔偿体系和私人赔偿体系两大部分。公共赔偿体系主要由来源于税收和其他费用的社会保险及公益基金组成,具有公法上的强制性特点;私人赔偿体系主要是由第一方保险、侵权责任制度和责任保险等组成,这三者具有私法自治特点。[38]侵权损害赔偿综合性救济体系是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的理论基础。